[獨家]化解產能過剩 倒逼型改革實際已來臨
在化解過剩產能中,執行依法依規退出,即嚴格執行環保、能耗、質量、安全、技術等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達不到標準要求的產能要依法依規退出。
近日,環保部下發《關于積極發揮環境保護作用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指導意見》(環大氣[2016]45號),國家安監總局下發《關于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安監總管四〔2016〕38號)。在環保部《意見》中指出,當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點是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環境保護應該在推進重點工作中充分發揮積極作用。強化環境硬約束,推動去除落后和過剩產能。在安監總局《意見》中指出,充分發揮市場倒逼作用,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堅持淘汰落后產能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相互結合、化解過剩產能和提高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相互促進、產業結構和安全生產要素同步優化、行業發展水平和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同步提高的原則,將化解過剩產能作為加強行業安全監管、提升行業本質安全水平、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的重要舉措。兩部意見都充分體現了“倒逼”作用。
在環保方面“倒逼”措施大致有:
通過提高環境準入門檻,促進新增產能更優,新增產品更加環境友好。
促進企業加快升級改造。充分發揮環境標準引領企業升級改造和倒逼產業結構調整的作用。環境質量超標地區,要根據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進程,制定并實施分階段逐步加嚴的地方標準。
嚴格實施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計劃,推動企業升級改造。
對于提前達到下階段更嚴排放標準的,鼓勵各地采取貼息、以獎代補等方式支持企業提標改造。
推行環保領跑者制度。國家制定環保領跑者標準和統一標識,發布環保領跑者產品名單,給予名譽獎勵和政策激勵。在建材等八個行業選擇標桿企業,研究建立企業環保領跑者制度。
實施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企業超標或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除依法實施其他處罰外,還要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超標和超總量排污的,加兩倍征收排污費。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于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鼓勵各地研究制定季節性、區域性排污收費政策。在采暖季適當提高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引導有條件的企業“錯季”生產。
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對環境信用記錄好、信用評級高的誠信企業,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活動中適當減少檢查頻次,降低抽檢率。
依法依規加強對環保失信行為的行政約束和懲戒,對存在違法違規記錄等失信主體,從嚴、從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等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加大執法抽查頻次和抽檢比例,限制申請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
加強對環保失信行為的市場性約束和懲戒,及時公開披露其相關信息,協助征信機構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引導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對其提高貸款利率和保險費率,限制提供貸款、保薦、保險等服務。
企業的環保守信和失信行為,及時向社會公開,并向同級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工商、貿易、銀監、證監、稅務等部門通報,最大限度發揮守信聯合獎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作用,使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時時受限。
要將依法嚴懲違法行為、加大信息公開作為“雙隨機”制度的核心。對于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超標排污、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環境違法行為,要加大懲處力度,依法實施按日計罰、限產停產、查封扣押等措施,并向社會公開執法監管情況、違法違規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等信息。
在安全方面“倒逼”措施大致有:
對鋼鐵企業開展全面安全生產執法,對鋼鐵企業存在安全生產標準化未達到三級及以上等級、(相應生產條件)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等問題的,立即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在6個月內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各地縣級及以上安全監管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依規按程序予以關停退出。
引導符合條件的鋼鐵企業轉變觀念,痛下決心,主動申請退出。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存在問題和達不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的鋼鐵企業,建立舉報制度,加強社會監督。
兩部《意見》表明,“倒逼”不再停留在“原則”或口頭上,而是有實實在在的內容。環境標準引領企業升級改造和倒逼產業結構調整,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是企業的底線。
兩部的《意見》著眼于推動產能過剩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市場倒逼。達不到環保、安全標準要求的產能要退出。產能過剩行業的企業從中應該充分感受到去產能倒逼的壓力,不可能存在“抱團取暖”或“統一經營”的氛圍,去產能終究要進入攻堅階段。在安監總局意見中提出“引導符合(關停退出)條件的鋼鐵企業轉變觀念,痛下決心,主動申請退出”的意見,這一意見對水泥企業同樣適用。
編輯:王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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