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我國碳交易試點地區運行概況
2015年9月,習近平主席和奧巴馬總統聯合發布《中美元首氣候變化聯合聲明》,明確提出我國計劃于2017年啟動覆蓋鋼鐵、電力、化工、建材、造紙和有色金屬等重點工業行業的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在此背景下,我國碳市場建設的步伐進一步加快,國家發改委亦已明確表示將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國家立法、數據準備、配額分配、支撐系統建設等各項準備工作。作為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的一部分,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已平穩運行兩年,取得顯著成果,為全國碳市場的建設積累豐富經驗,奠定扎實基礎。本文整理并回顧了七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省市的運行情況,具體如下:
為落實“十二五”規劃關于逐步建立國內碳排放交易市場的要求,推動運用市場機制以較低成本實現2020年我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行動目標,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2011年,國家發改委辦公廳發布《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正式批準上海、北京、廣東、深圳、天津、湖北、重慶等七省市開展碳交易試點工作。試點工作的開展為中國的碳排放市場發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自2013年正式啟動碳交易試點以來,我國碳排放交易主要集中在七個試點省市,交易產品主要包括碳配額和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以下簡稱CCER)。七個碳交易試點中,5個地區(上海、北京、深圳、廣東、天津)已完成兩次履約,2個地區(重慶、湖北)完成一次履約,其中,上海是唯一連續兩年實現100%履約的試點地區。
截至2015年底,七個試點碳市場的CCER累計交易量約為3,600萬噸(根據碳資產管理公司提供的數據估算所得;由于部分試點碳市場未公開數據,數據尚未更新)。截至2016年3月9日,七個試點碳市場的碳配額累計交易量約為4,854萬噸,成交額達13.8億元人民幣(數據來源:深圳碳排放權交易所),其中,湖北交易最為活躍,市場份額居全國首位,詳見下圖。
上海
基本情況:
上海市于2013年11月26日正式啟動碳排放權交易,以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為交易平臺,交易品種為碳配額(SHEA)和CCER。
上海市規定的控排范圍包括:鋼鐵、石化、化工、有色、電力、建材、紡織、造紙、橡膠、化纖等年碳排放量兩萬噸及以上及航空、港口、機場、鐵路、商業、賓館、金融等非工業行業年碳排放量一萬噸及以上的企業。上海采取歷史排放法和基準線法開展2013年至2015年碳排放配額分配;基于2009年-2011年試點企業二氧化碳排放水平,按各行業配額分配方法,一次性分配試點企業2013年-2015年各年度碳排放配額;對部分有條件的行業,按行業基準線法則進行配額分配。試點期間,碳排放初始配額實行免費發放;并適時推行拍賣等有償方式。
補充機制:
可將CCER用于配額清繳;使用比例最高不得超過該年度通過分配取得的配額量的5%。試點企業持有的未來各年度的配額不得低于其通過分配取得的對應年度配額量的50%,本市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在其排放邊界范圍內的CCER不得用于本市的配額清繳。
北京
基本情況:
北京市于2013年11月28日正式啟動碳排放權交易,以北京環境交易所為交易平臺,交易品種主要包括:碳排放配額、經審定的碳減排量,可使用的經審定的碳減排量包括核證自愿減排量、節能項目碳減排量、林業碳匯項目碳減排量。
北京市規定的控排范圍包括:行政區域內的固定設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總量1萬噸(含)以上,且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及其他單位。關于配額分配方法,制造業、其他工業和服務業企業(單位)按照基于歷史排放總量的配額核定方法分配配額;供熱企業(單位)和火力發電企業按照基于歷史排放強度的配額核定方法分配配額。
補充機制:
重點排放單位可以用經過審定的碳減排量抵消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當年排放配額數量的5%。市轄區內項目獲得的CCER必須達到50%以上,京外項目產生的CCER不得超過其當年核發配額量的2.5%。優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與本市簽署應對氣候變化、生態建設、大氣污染治理等相關合作協議地區的CCER;重點排放單位可使用的經審定的碳減排量包括CCER、節能項目碳減排量、林業碳匯項目碳減排量。
廣東
基本情況:
廣東省于2013年12月19日正式啟動碳排放權交易,以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為交易平臺,交易品種主要包括:廣東省碳排放權配額(GDEA)、經交易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交易品種。
廣東省規定的控排范圍包括: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力、鋼鐵、石化和水泥四個行業年排放2萬噸二氧化碳(或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企業配額分配主要采用基準線法和歷史排放法;實行部分免費發放和部分有償發放,其中,電力企業的免費配額比例為95%,鋼鐵、石化和水泥企業的免費配額比例為97%;配額有償發放以競價形式發放,企業可自主決定是否購買。
補充機制:
可使用CCER作為清繳配額,抵消本企業實際碳排放量;不得超過上年度實際碳排放量的10%,且其中70%以上應當是本省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產生。在排放邊界范圍內產生的CCER,不得用于抵消本省控排企業和單位的碳排放。
深圳
基本情況:
深圳市于2013年6月18日正式啟動碳排放權交易,以深圳排放權交易所為交易平臺,交易品種主要包括:碳排放配額(SZA)、核證自愿減排量和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碳排放權交易品種。
深圳市規定的控排范圍包括: 任意一年的碳排放量達到三千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的企業;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積達到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業主;自愿加入并經主管部門批準納入碳排放控制管理的碳排放單位;市政府指定的其他碳排放單位。配額分配按各行業歷史排放水平確定,采取無償分配和有償分配兩種方式,無償分配不得低于配額總量的90%,有償分配可采用固定價格、拍賣(該方式出售配額數量不得高于當年年度配額總量的3%)或其他有償方式。[Page]
補充機制:
管控單位可以使用CCER抵消年度碳排放量,最高抵消比例不高于管控單位年度碳排放量的10%。管控單位在本市碳排放量核查邊界范圍內產生的CCER不得用于本市配額履約義務。
天津
基本情況:
天津市于2013年12月26日正式啟動碳排放權交易,以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為交易平臺,交易品種為配額和CCER。
天津市規定的控排范圍包括:鋼鐵、化工、電力、熱力、石化、油氣開采等重點排放行業和民用建筑領域年碳排放量2萬噸以上的企業。配額發放按各行業歷史排放水平確定,配額分配以免費發放為主、以拍賣或固定價格出售等有償發放為輔。
補充機制:
CCER抵消量不得超出其當年實際碳排放量的10%,CCER僅來自CO2氣體項目,且不包括水電項目的減排量;優先使用津京冀地區自愿減排項目產生的減排量,本市及其他碳交易試點省市納入企業排放邊界范圍內的CCER不得用于本市的碳排放量抵消。
湖北
基本情況:
湖北省于2014年4月2日正式啟動碳排放權交易,以湖北省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為交易平臺,交易品種主要包括:碳排放權配額(HBEA);省行政區域內產生的核證自愿減排量(含森林碳匯)。
湖北省規定的控排范圍包括:2010、2011年任一年綜合能耗6萬噸及以上的工業企業,涉及電力、鋼鐵、水泥、化工等12個行業。湖北省在試點期間,配額免費發放給納入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企業,并表示根據試點情況,適時探索配額有償分配方式。
補充機制: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產生,在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組織邊界范圍外產生,用于繳還時,抵消比例不超過該企業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的10%。碳市場合作協議的省市(山西、湖南、江西、河南、安徽,廣東),經國家發改委備案的減排量可以用于抵消,年度用于抵消的減排量不高于5萬噸。
重慶
基本情況:
重慶市于2014年6月19日正式啟動碳排放權交易,以重慶碳排放交易中心為交易平臺,交易品種主要包括:配額、CCER及其他依法批準的交易產品。
重慶市規定的控排范圍包括:2008-2012年任一年度排放量達到2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工業企業;自愿加入并經主管部門批準納入碳排放控制管理的碳排放單位;市政府指定的其他碳排放單位。企業配額分配根據企業歷史排放水平和產業減排潛力等因素確定,通過登記簿向配額管理單位發放配額。
補充機制:
每個履約期CCER使用數量不得超過審定排放量的8%,減排項目應當于2010年12月31日后投入運行(碳匯項目不受此限),且屬于以下類型之一: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效,清潔能源和非水可再生能源,碳匯,能源活動、工業生產過程、農業、廢棄物處理等領域減排。
編輯:曾家明
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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