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規范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
2月5日,國家安監局下發關于規范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6〕14號)。通知就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對本企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組織竣工驗收的前提、驗收組人員組成等相關內容作出規定。同時強調,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通過驗收后,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應當及時向相關安全監管部門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具體規范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負責組織對本企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對驗收結果負責;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實行多級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公司總部)負責組織驗收。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進行監督核查。
二、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含設計變更)完成所有建設內容,且安全設施驗收評價結論為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方可組織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前,應當編制竣工驗收工作方案,明確驗收組人員組成及驗收時間、程序等。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組由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有關人員組成,可以聘請有關方面專家參加。專家原則上應當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組的專家,不能參加的,也可從國家、省、市級安全生產專家庫中進行補充。驗收組成員專業應當涵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涉及的主要專業,其中:地下礦山應當由采礦、地質、通風、礦機、電力、巖土、安全等相關專業構成,露天礦山應當由采礦、地質、礦機、電力、巖土和安全等相關專業構成,尾礦庫應當由尾礦(水工)、地質和安全等相關專業構成。驗收組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現場驗收時,應當填寫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表(見附件);現場驗收結束時,應當討論并形成驗收意見。
四、驗收意見為“通過驗收”時,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應當對驗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應當編寫整改情況說明,并形成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備查。驗收意見為“不通過驗收”時,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應當對驗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組織驗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通過驗收后,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應當及時向相關安全監管部門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通知申明,2012年4月10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專篇編寫提綱等文書格式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2〕45號)中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表》《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表》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表》同時廢止。
編輯:馬佳燕
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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