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一混凝土企業未及時取得發票補稅七萬
混凝土生產企業通常從個人手中采購砂石等原材料,因此極易存在無票列支成本的情況。日前,大連市國家稅務局第四稽查局在對某混凝土生產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每次采購砂石等原料時未及時做結算取得發票并做估價入庫處理,在采購數量達到一定規模時才取得發票。該公司將上述原材料以全部投入生產且于年末結轉成本并稅前扣除,但仍未取得合法有效憑證,造成少繳稅款七萬余元。
發票未到 大量砂石暫估入庫
由于發票問題是混凝土的共性問題,也是混凝土行業檢查的必查環節,所以稽查人員把該公司原材料采購及入賬環節作為了檢查重點。除對該公司取得的發票進行比對及校驗外,稅務人員還對原材料采購及入庫流程進行了核查,經查發現企業存在大量原材料暫估入庫的情況。財務人員解釋,作為主要原材料的砂石,日常生產采購量較大,因此在采購時并不是每次采購都向對方索要發票,而是當采購數量達到一定規模時,再要求供應方統一結算并開具發票。在發票未到的情況下,已驗收入庫的原材料便通過“暫估入庫”處理。
多轉結成本 少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的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那么該公司長期采用暫估入庫的方式采購原材料,取得發票跨期較長,是否存在當年領用暫估入庫的原材料,而在次年匯算清繳期之前還未取得發票的問題呢?針對這個疑問,稅務人員隨即又對“暫估入庫”原材料的領用及成本結轉情況進行了檢查,果然發現了該公司2014年估價入賬砂石一批,已于當期全部領用并結轉成本。此次稅務檢查,已過匯算清繳期,但該公司仍未取得合法有效憑證,因此造成當年多結轉生產成本三十余萬元,少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七萬余元。
相關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年第34號)第六條: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編輯:徐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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