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證排污應引入“排污權交易”
采取“持證排污”這一形式治理污染,確實能以行政權力約束企業行為,從而在排污總量上對污染進行控制,但如果只是單純”持證排污”,而不配套“排污權交易”,那么這種制度也是跛足的,在治污效果上也會大打折扣。
“排污權交易”是指:政府在總量控制的基礎上向企業發放排污許可證,而“排污許可證”及其所代表的排污權是可以買賣的,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在市場上交易排污權,一個企業節約下來的污染排放指標,可以作為商品出售給其他缺少排放指標的企業——排污權交易的想法是由美國人戴爾斯首先提出,支撐理論來自科斯產權定理:清晰的產權有利外部成本的內部化。
正如許多學者所推崇的,“排污權交易”在治理污染上有許多優點:首先能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隨著許可證交易,價值規律會自發調節排污價格,而單純的“持證排污”需要環境管理機構付出高昂的信息成本費用;其次有利于調動企業治理污染的積極性,對于那些污染治理成本低于許可證價格的企業,出售剩余的排污指標可以獲利,因而會積極治理污染以獲得理大利益。最后,它給非排污者表達意見的機會,非污染者如環境保護組織如果希望降低污染水平,可以進入市場購買排污權,然后把排污權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再賣出,這樣也可使污染水平降低。
基于這些優點,排污權交易正成為一種國際慣用的治污手段。我國有些地方也引入了這種制度,比如在2003年,江蘇太倉港環保發電有限公司以每年170萬元的價格,向南京下關發電廠購買1700噸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許多地區的實踐表明,排污權交易對治理環境污染非常有效,越來越多地方政府將“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分配和排污權有償交易”納入到各種污染的治理計劃中。
據環??偩值南嚓P負責人介紹,此次發證的具體工作將首先在今年年內完成淮河和太湖流域內所有已進行排污申報的5372家排污單位珠總量核定和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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