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新《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起施行 水泥企業如何面對?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簡稱《大氣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距離上一次修訂已有15年之久。15年,中國社會急速發展,新的環境問題也不斷出現,天空仍在,藍卻不再常在。
2015年2月底,原央視主持人柴靜自費拍攝的霧霾深度調查《穹頂之下》一經傳播便引起民眾對于霧霾問題的廣泛關注。近期,京津冀地區接連發布的霾紅色預警再次將人們的視線吸引到了大氣污染上。
據當地媒體報道,12月以來,首都北京分別在7日與9日連發兩次霾紅色預警,天津市于12月23日首次啟動了重污染天氣紅色應急響應,河北、山東、河南等地也深陷“霾”伏。各路專家的霧霾對健康有害評說,讓人陷入“談霾色變”困境。近年來,日益加重的大氣污染問題越來越得到重視,官方開始就新的問題開出新的“大劑量處方”。
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終于將在2016年1月1日施行,真是不得不感嘆:“終于等到你。”此次的版本針對目前存在的大氣污染問題進行修訂,它的實施將對改善目前令國人不滿意的大氣質量起到積極作用。那么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新在何處?
從授權新華社在8月29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全文來看,修訂后的版本從原來的七章66條增加到了八章129條,增加了近一倍條文。從第一條到最后一條,新版《大氣污染防治法》以改善大氣質量為主線,明確指出“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并提出了多條相關舉措。而在老版中僅表示“必須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加強防治大氣污染的科學研究,采取防治大氣污染的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這是一次制度的進步,也將引導水泥行業的進步。縱覽全文,此次修訂的文件更加注重從源頭進行大氣污染的防治,提出了更多治本的條文。
如,新《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第四十八條則有“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規定。
控制污染物排放量要求水泥企業必須嚴格遵守2015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的《水泥工業大氣污染排放標準》(2013年版)中的相關允值規定。
這些更加嚴苛的條文給水泥企業帶來了更大的挑戰。這也就意味著,水泥企業環境責任更重了。面對更加嚴格的新《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泥企業應該如何面對?
在水泥生產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粉塵和廢氣,對大氣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生成SO2、NOX、CO2、HF等廢氣。SO2是在生料、燃料中含硫成分在燃燒條件下產生的;NOX在高溫有氧燃燒條件下產生;CO2主要由水泥生料的分解和燃料燃燒產生;粉塵的排放則來自水泥生產的各個環節。當這些物質“成群結隊”出現在空氣中時,對大氣環境是一個極大的威脅。因此做好收塵、減排工作是水泥企業為改善大氣質量做的一件必要工作。
依據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等企業生產過程中排放粉塵、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提到的“國家對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文件也已明確提出,“十三五”期間,結合產業發展實際和環境承載力,通過提高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標準,嚴格執行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加大執法處罰力度,加快淘汰一批落后產能。水泥企業應遵照有關政策規定,淘汰阻礙社會發展的落后工藝、技術和產能。
在水泥工業中,熟料的煅燒需要燃煤,而燃煤對于大氣的污染可謂“功不可沒”。
美國航天局曾發布了一張攝于11月30日的衛星圖像,美國航天局根據圖像指出,籠罩在中國上空的霧霾的成分主要是硫酸鹽氣溶膠,燃煤是罪魁禍首。
在新《大氣污染防治法》中,第四章第一節用了11項條文對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做出具體規定。第三十三條中就有“新建煤礦應當同步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達到規定標準。”因此,水泥企業要采購和使用合格燃煤。
第九十九條“有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與第一百零八條“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等條文都對違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與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高額的處罰金可對水泥企業的污染物違法排放形成一定的威懾力,做到污染物達標排放。
常常出現的灰色天空在急切地盼望新《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施行,水泥企業應主動承擔責任,為藍天不再易逝做出貢獻。其實這對于水泥企業的綠色發展也有很大作用。在當前的形勢下,促使水泥企業只有堅持綠色發展,企業才能持續健康發展,在市場中更具競爭力。
編輯:馬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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