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規劃無環評將不予審批
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近日就做好礦產資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聯合發出通知明確提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有關礦產資源規劃時,應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嚴格執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同步組織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未依法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補充;未補充的,規劃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為進一步指導和規范礦產資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切實統籌好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國土資源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國土資源局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切實加強礦產資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二是準確把握礦產資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要求,三是嚴格規范礦產資源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
通知要求,礦產資源規劃編制過程中,應堅持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及時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充分吸納規劃環評提出的優化調整建議和減緩不利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強化資源開發合理布局、節約集約利用和礦區生態保護。規劃實施后,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環評的落實情況和實際效果等納入規劃評估重要內容;對于有重大環境影響的規劃,規劃編制機關應及時組織規劃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將評價結果報告規劃審批機關,并通報相應環境保護部門。
通知要求,分類開展礦產資源規劃環評工作。需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礦產資源規劃包括: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全國及省級地質勘查規劃、設區的市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重點礦種等專項規劃。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礦產資源規劃包括: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設區的市級以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國家規劃礦區、大型規模以上礦產地開發利用規劃。縣級礦產資源規劃原則上不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各省級人民政府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通知要求,礦產資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應立足于改善區域生態環境質量、促進資源綠色開發,分析規劃實施的協調性和資源環境制約因素,預測規劃實施對區域生態系統、水環境、土壤環境等的影響范圍、程度和變化趨勢,統籌做好規劃和規劃環評的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提出預防和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
通知還分別對全國、省級、設區的市級礦產資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做出具體要求。
通知明確提出,規劃編制機關在報送礦產資源規劃草案時,應將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規劃審批決策的重要依據。
編輯:張曉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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