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5月1日起實施地方水泥大氣污染排放標準
該標準主要規定有:現有生產線各生產設備自2005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最高允許排放限值分別為50~100mg/立方米(顆粒物),使用時限要求比國標提前一年。2008年1月1日起,現有生產線各設施最高允許排放限值分別為30~50mg/立方米(顆粒物),時限要求比國標提前兩年。該標準還要求新建、擴建、改建生產線自2005年5月1日起,各設施最高允許排放限值分別為30~50mg/立方米(顆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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