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泥行業企業開展節能量交易
各設區市經信委(經信局),各有關企業: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節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見》(試行)(閩政〔2015〕34號)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常務會議上提出今年在水泥和燃煤發電機組開展節能量交易試點的要求,以及《福建省節能量交易規則(試行)》(閩經信環資[2015]547號)等節能量交易相關文件的規定,經信委委托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完成了全省水泥行業各生產企業能源審計工作,現將水泥行業節能量交易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節能量交易主體
全省42條回轉窯熟料生產線所屬的28家水泥熟料生產企業(企業名單詳見附件1)。
二、節能量交易量及交易價格
根據第三方審計機構審計結果,全省水泥生產企業平均可比熟料綜合能耗114.3千克標準煤/噸熟料,以該指標作為節能量交易的標桿值,高于該指標的企業共17家,需購入(受讓)節能量80321噸,優于該指標的企業11家,可出售(出讓)節能量80980噸(各生產企業的節能量交易量詳見附件1)。
交易價格:100元/噸標準煤。
三、節能量交易程序
(一)9月29日前,各節能量交易主體(即水泥熟料生產企業,以下同)向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節能量交易平臺提出交易申請,并遞交《福建省節能量交易申請書》(附件2)、等有關節能量交易資料(有關資料和表格可在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網站下載,網址:www.hxee.com.cn)。海峽股權交易中心對交易主體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和登記,對不符合登記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交易主體應在3個工作日內補齊有關材料重新遞交交易申請材料。
(二)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根據核定的各交易主體的交易量組織交易后,分別向各交易主體發送節能量交易通知書(含交易量、交易金額和交易服務費等)并與各交易主體簽訂《福建省節能量交易合同》(見附件3、附件4)。各交易主體接到通知書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購入(受讓)方向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指定的賬戶支付交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出售(出讓)方向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提交交易價款收款收據。
(三)海峽股權交易中心在確認各交易主體完成指定交易后,向交易主體出具交易憑證等材料。
四、交易服務費
節能量交易服務費按省價格主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五、節能量交易票據有關稅收問題說明
節能量交易票據出具相關問題,按照福建省地方稅務局批復意見執行:
(一)節能量交易不征營業稅和印花稅;
(二)節能量交易不使用地稅發票;
(三)企業發生的節能量交易為非應稅項目支出,對方出具的收據、票據等憑證,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應當將支付依據,包括付款證明、相關合同、協議、法律文書等證據材料留存備查。
六、對不履行節能量交易行為的處理
對列入節能量交易的交易主體,未按以上規定時間提交有關交易材料,或已提供交易材料,但未按時進行交易的,屬不履行交易義務的行為,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節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見》(試行)(閩政〔2015〕34號)精神,將對這些交易主體執行差別電價,差別電價征收標準參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工業創新轉型穩定增長十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1號)的規定企業的生產用電按0.05元/千瓦時加價征收電費執行。
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海峽股權交易中心
2015年9月16日
附件:
編輯: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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