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水泥企業超標排放必受懲治
近日環保部網站發布“全國《環境保護法》及配套辦法執行情況”環境政務管理信息新聞。稱環保部向媒體通報了2015年1月~7月《環境保護法》及配套辦法在全國的執行情況。自新環保法實施以來,環保部門積極使用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以及移送行政拘留等處罰手段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并與司法機關配合聯動,懲治環境犯罪。根據1~7月調度情況,全國范圍內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案件共348件,罰款數額達28203.42萬元;實施查封、扣押案件共2065件;實施限產、停產案件共1347件;移送行政拘留共927起,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共863件。
新聞內容附有全國2015年1-7月執行情況區域分布表,但沒有將各類案件分行業進行的統計表,所以看不出水泥企業涉及環境違法案件的詳細情況。但在作為附件2的典型案例共披露了5個不同類別環境違法案例,其中第2個是作為實施限制生產的典型案例,即福建省南平市對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行為實施限制生產。被實施限制生產的對象是福建南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稱,2015 年3 月,南平市環境保護局接到群眾投訴反映福建南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粉塵污染問題。2015 年3 月27 日,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現場檢查,該企業1 條生產線正常生產,經現場監測,發現該企業5 個廢氣排放口顆粒物超過了福建省規定的排放標準(該企業廢氣執行《福建省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5/1311-2013 中表2 的排放標準)。
福建省修訂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比國標早。在實施時間上,省標規定,對新建企業從2013年3月1日起實施,對現有生產線各生產設備(設施)排氣筒中的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從2014年1月1日起不得超過標準規定的限值(即表2)。對現有企業給了10個月的過渡期。從對顆粒物要求,先期制訂的省標與后修訂的國標等同,從這意義上看,福建省水泥企業相當于提前了1年半執行了新國標(相關內容)。
環保執法人員是在接到群眾投訴后,在今年3 月27 日對該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經現場監測,發現該企業5 個廢氣排放口顆粒物超標。案情并未公布超標具體數值,估計按舊國標,檢查時間還在現有企業執行新標準的過渡期內,也許是合格的。
新舊環保法第十條都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因此,福建省水泥企業應執行省標。
根據修訂后環保法第六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南平市環境保護局于2015年5月28日對南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達責令限制生產決定書,責令該公司限制生產三個月,即從2015年6月1日至8月31日停止現有兩臺磨機中一臺的運行;并限期治理,在8月31日前完善廢氣處理設施。之后,南平市環境保護局于2015年7月2日對該企業做出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南平水泥在接到限制生產決定書后,執行了限產整改,態度是端正的。如不這樣做的話,按新修訂的環保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國務院41號文件明確要求,對(產能過剩行業)強化環保硬約束監督管理。對污染物排放超標企業實施限產、停產等措施。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企業強化執法監督檢查,曝光環境違法企業名單,加大處罰力度,責令限期整改。這一對水泥企業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行為作為實施限制生產的典型案例給業內的警示是,企業對于執行國家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必須要提高到遵守法律的高度去認識,對于當地如有比國標更嚴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時,企業也必須要同樣提高到遵守法律的高度去執行。企業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行為必受懲治。
編輯:張曉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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