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排污權有償使用的推進也需服務質量跟進
近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三部委下發《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出臺《暫行辦法》是為了規范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促進污染物減排。按《暫行辦法》規定,排污權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償出讓方式配置排污權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額出讓方式出讓排污權收取的排污權使用費和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出讓排污權取得的收入。
去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指出,試點地區應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的初次核定,以后原則上每5年核定一次。現有排污單位的排污權,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產業布局和污染物排放現狀等核定。對現有排污單位,要考慮其承受能力、當地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實行排污權有償取得?,F有排污單位取得排污權,原則上采取定額出讓方式,出讓標準由試點地區價格、財政、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當地污染治理成本、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繳納排污權使用費金額較大、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排污單位,可分期繳納,繳納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首次繳款不得低于應繳總額的40%。
《暫行辦法》對現有排污單位所下的定義是指,試點地區核定初始排污權以及排污權有效期滿后重新核定排污權時,已建成投產并通過環保驗收的排污單位。并規定,對現有排污單位取得排污權,采取定額出讓方式。采取定額出讓方式出讓排污權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確認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規定征收標準繳納排污權使用費?!稌盒修k法》明確,排污權有效期原則上為五年。有效期滿后,排污單位需要延續排污權的,應當按照地方環境保護部門重新核定的排污權,繼續繳納排污權使用費。繳納排污權使用費金額較大、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排污單位,可在排污權有效期內分次繳納,首次繳款不得低于應繳總額的40%。
正在從事水泥制造生產的企業應該都劃在現有排污單位之列。理應按《指導意見》、《暫行辦法》對現有排污單位規定的排污權政策執行。水泥企業支持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在水泥制造成本中納入環境資源使用費用。同時,水泥企業反映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在(試點)實施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很正常,也是企業對實施這一制度應有的積極態度。地方環保主管部門及其執行機構理應認真聽取行業組織和企業的意見,共同推進這項制度的推進和落實。
上月,《中國水泥網》刊登一篇題為“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用不菲 杭州水泥企業雪上加霜”報道,說的就是杭州市水泥行業組織和企業在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中所遇到的問題和想法。
今年4月,9家水泥企業向杭州市水泥行業協會遞交了《關于排污權初始登記工作的若干意見和建議》,一吐自己的為難之處。意見和建議有三點:①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涉及金額巨大,一次性繳費難以承受;②同省各地排污權有償使用年限和價格差異較大;③排污權有限期20年期限過長。
報道提到杭州市環保部門對此的回復是,企業通過排污權初始登記繳費獲得的排污權是一種權證,企業轉行或停產后,排污權可以上市交易(似乎水泥企業從中還“有利可圖”,有點“不領情”似的);初始登記繳費價格按照市政府已批準的交易市場參考價,這個價格是由物價局制定經市政府批準的(有“紅頭文件”,沒得商量余地);杭州市污染物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文件通知已經下發,(20年)全市都是統一的,不可能單獨為某個行業或幾家企業而改變(本污染物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已下“紅頭文件”,板上釘釘了)。一句話,知道了,無法接受,必須遵照執行。
《指導意見》明確,(排污權)原則上每5年核定一次,此次《暫行辦法》明確排污權有效期原則上為五年。而據了解,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許可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后規定,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怎么企業對20年有異議時,結果是,“本辦公室”說了算?
對現有排污單位原則上采取定額出讓方式,出讓標準要由試點地區根據當地污染治理成本、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試點地區間影響因素不同,出讓標準有些差異是合理的。但如果從一次繳清費用年限上設置天壤之差別,盡管水泥普遍認同為短腿產品,可是一般認同的腿再短也應有200千米之長,這樣做,對形成區域市場公平競爭環境能起到有利作用?何況20年合法依據在何處?難道也要認為企業還可通過“排放權抵押貸款”能“賺”一筆呢!
《暫行辦法》對現有排污單位取得排污權還開了“口子”,考慮其承受能力,經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在試點初期可暫免繳納排污權使用費?!稌盒修k法》還規定,繳納排污權使用費金額較大、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排污單位,可在排污權有效期內分次繳納,首次繳款不得低于應繳總額的40%。怎么動轍就拿本機構制定的“紅頭文件”做擋箭牌,不太合適吧!
《指導意見》要求強化試點組織領導和服務保障,要求提高服務質量。規定,試點地區要及時公開排污權核定、排污權使用費收取使用、排污權拍賣及回購等情況以及當地環境質量狀況、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等信息,確保試點工作公開透明。要優化工作流程,認真做好排污單位“富余排污權”核定、排污許可證發放變更等工作;加強部門協作配合,積極研究制定幫扶政策,為排污單位參與排污權交易提供便利。據此要求,當地環保部門和相應機構在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方面,服務質量也似應進一步提高。
編輯:L劉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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