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終身行業禁入有了先例
7月28日安全監管總局網站公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7月21日發布的2015年第15號公告。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下發“終身不得擔任煤炭行業的礦長(董事長、總經理)人員名單(第一批)”。由于是第一批(13人)出爐,感覺頗為“新鮮”,也尤為引人關注。
去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安全生產法》,將第八十一條改為第九十一條,修改為: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安全監管總局政策法規司在解讀時指出修訂有十大亮點,其中一個亮點是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規定了事故行政處罰和終身行業禁入。
國務院在2010年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實行更加嚴格的考核和責任追究,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其中規定,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
這次,安監總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首批下達終身不得擔任煤炭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名單,威懾力不只限于煤炭行業,對其他行業了也極具震懾力。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做到,認真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今年3月,安全監管總局下發《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落實五到位規定》,作為第一需要落實的是,必須落實“黨政同責”要求,董事長、黨組織書記、總經理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共同承擔領導責任;第二需要落實的是,必須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所有領導班子成員對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應職責。作為第一要到位的是,必須做到安全責任到位。責任不落實,不到位,講安全則是在扯淡。發生生產責任事故只是遲早和嚴重程度高低的事。
近CCTV新聞直播間節目報道了安監總局突查部分水泥企業,同樣的工藝、同樣的操作環節,注重安全生產與忽視安全生產企業間形成鮮明的對比。“忽視”根子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沒有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沒有到位。
新修訂《安全生產法》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監總局向社會公布了第一批終身不得擔任煤炭行業的礦長(董事長、總經理)人員名單,用句流行話,來真的了。水泥企業也應從中得到警示,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命”字在心“嚴”字當頭 “實”字落地。觸碰或逾越安全生產紅線的,必須要為此付出代價。
編輯:張曉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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