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勘察、設計文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6月12日國務院以國務院令第662號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改主要內容是在《條例》第六章罰則中增加一條作為新修訂條例的第四十條,內容如下: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條例》在罰則中的規定是,對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行為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行為要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對于在原《條例》第四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與實施中規定的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必須遵循的依據及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要求等要求,如勘察、設計單位有違反,該受到何種處罰,在罰則中沒有明確體現。這就使有些勘察和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時,或在業主不合理要求下,或在不當利益驅動下,不遵循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或任意“簡化”沒有達到編制工作深度。這就從源頭上給今后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留下了隱患。在這次修改中,對工程勘察設計的此類違法違規行為明確規定,責令這些單位必須限期改正,如果在限期內沒有改正,處以罰款。對造成后果的勘察設計單位將實施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即驅逐出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對造成事故、業主損失、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勘察設計還得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在總則中已明確,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還明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在勘察、設計單位企業化后,從接受國家計劃下達任務改變為從市場中承攬項目后,也產生了為了承接項目打擦邊球的行為,在設計文件中,對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時工作粗糙,甚至與業主一起“肢解”項目,報小上大,為了能在當地審批而有意壓低產能規模,經濟分析時盡揀好的,回避項目風險,不遵循項目建設應遵循的程序按部就班進行勘察設計等等。而一旦在這方面追究責任時,又往往是把板子打在業主身上,或稱是當地政府決定,勘察、設計單位則表現得似很無奈,不得已而為之。
現在《條例》進行了修改,對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行為增加了專門的處罰條款。對從源頭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很有必要,從事水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該根據修訂的《條例》,切實規范自身的行為。
編輯:張曉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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