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已經來到水泥企業面前
去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將工作目標定為,積極探索建立環境成本合理負擔機制和污染減排激勵約束機制,促進排污單位樹立環境意識,主動減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切實改善環境質量。到2017年,試點地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試點工作基本完成。環保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兼總工程師王金南認為《指導意見》是落實生態文明制度創新的一個重大政策實踐。同時,也是環境市場制度的重大創新,也就是運用市場經濟手段促進污染減排,建立環境容量和排放指標市場的重要創新。這項制度的推進對未來產業結構調整、環境管理轉型、環境資源市場配置、總量減排精細化管理等都將起到顯著的促進作用。
據河北省政府網站報道,河北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出臺了《河北省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省實施意見》),作為試點的河北省,其試點工作有了明確的實施時間表。河北省定下的工作目標具體為:
2015年7月1日前,完成鋼鐵、水泥、電力、玻璃4個重點行業現有排污單位的排污權初次核定;
年底前,鋼鐵、水泥、電力、玻璃4個重點行業現有排污單位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完成所有行業現有排污單位的排污權初次核定;
2016年年底前,所有行業現有排污單位全面推行排污權有償使用;
2017年年底前,完成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全省基本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體系。
水泥作為河北省確定的重點行業之一,在排污權有償使用上先行一步。也就是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已經來到水泥企業面前。
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經核定、允許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省實施意見》明確,對于現有排污單位,(當地)環保部門將根據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核定技術規范(行業排污績效)及企業產能等情況核定和分配初始排污權。同時要求,不得超過國家和省確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核定排污權。不得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排污單位核定排污權。現階段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為國家實施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權原則上每5年核定1次,現有企業則自核定初始排污權當年起計算。
現有水泥廠初始排污權的核定和分配并不是簡單地按產能確定,將取決于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中地處重點區域石家莊市、唐山市、保定市、廊坊市的水泥企業則要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將取決于省對該地區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如果該地區總量已接近或超控制值時,從現有排污大戶水泥企業“摳”下些排放量也是很合理的。也將會比照行業中領跑者的標桿,適當“扣”下些排放量也是很合理的。當然企業產能也是核定和分配初始排污權的要素之一。這里所指產能既有項目建設之初經環境評價審批的產能,還有可能會考慮項目投產后經營是否正常下的產能發揮程度。
經核定、允許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即排污單位的排污權。排污權以排污許可證形式予以確認。王金南認為,排污權實際上是由行使公權力的政府部門在滿足一定條件下,給予企業對環境容量資源或者是總量排放指標的使用權,是對環境容量資源的排他性使用權利而非所有權利,可以由國家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排污許可證所確認的排污權利排污許可證等載體體現。《省實施意見》明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要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依法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
現有水泥企業必須從單一的做到排放達標轉變到必須取得排污權,有排污許可證后才能排放,且排污權(最終)要走向有償取得,排放還必須做到達標排放。實行排污權有償取得已是國家一項制度。《指導意見》明確,對現有排污單位,要考慮其承受能力、當地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實行排污權有償取得。步子如何“逐”法,應會依據企業所處地區的情況決定。
由此看來,同樣規模的水泥企業,排污權并不會是一個樣。既有排污權利大小不一樣,也有取得同樣排污權要付出的代價不一樣。當然,作為企業主動爭取能多分配到些初始排污權也在情理之中,因為多些初始排污權對企業的運行利多弊少。這一權利一定就是五年。企業通過改造,少用了排污權,其富余的排污權可以通過對環境容量資源或者排放指標這一權利客體權屬的流轉,在不同市場主體之間基于市場規則進行流通交易。從社會層面上實現環境資源的優化配置,對轉讓排污權的企業則是贏利。通過排污權交易可促進排污單位樹立環境意識,主動減少污染物排放。
《指導意見》明確,有償取得排污權的單位,不免除其依法繳納排污費等相關稅費的義務。對此,王金南認為,政府通過排污權的有償分配,真正體現了環境資源的稀缺性和“受益者付費”原則,逐漸形成環境資源價格機制。在這種制度安排下,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就是企業在特定時間和范圍下使用排污權可能獲取最大經濟收益的凈貼現值。而企業繳納的排污費是使用排污權指標過程產生環境外部損失成本的內部化,這與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是完全不同的。排污費體現的是“污染者付費”和“損害者付費”原則。
這里須提醒水泥企業,去年9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三部委下發《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征收標準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2元,將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4元。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按高于上述標準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2015年底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中的鋼鐵、造紙、水泥等主要污染行業,實現嚴格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各省(區、市)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今年1月,環境保護部辦公廳下發《關于執行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政策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對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政策幾個具體問題作了明確,其中規定,排污者外排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按自然月核定,按月或季征收。應用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核定的,一個自然月內有一個排放濃度日均值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認定該污染物該月排放濃度超標。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 按月、按污染物減半征收排污費。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的,以月均值為準、且不得有日均值超標。要說這些規定還真的很嚴,一日定一月,根本沒有什么空子可鉆。在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水平仍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已成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大瓶頸制約的今天,對排污單位必須得這樣嚴之又嚴。
新修訂《環境保護法》明確,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現在,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已經來到水泥企業面前,河北省水泥企業,乃至所有水泥企業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推進以及排污費新征收政策作好準備了嗎?
編輯:張曉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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