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宿遷市政府發文:嚴禁水泥等新增產能
近期,宿遷市政府發布了《宿遷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對于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項目提出了要求,要嚴格執行國務院、省政府有關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各項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備案新增產能項目,各相關部門和機構不得辦理土地供應、能評、環評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關業務,并合力推進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各項工作。以下為文件全部內容:
宿遷市政府關于發布宿遷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開發區、新區、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切實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強和改進宏觀調控,根據《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省政府關于發布江蘇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的通知》(蘇政發﹝2015﹞4號),現發布《宿遷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市域范圍內投資建設的項目適用本目錄,本目錄明確了市、縣(區)、開發區、新區、園區各級核準權限。
二、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準機關核準。企業投資建設《省政府關于發布江蘇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的通知》和本目錄外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外,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制定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信貸政策等,是企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是項目核準機關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的依據。環境保護部門應根據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對環境影響大、環境風險高的項目嚴格環評審批,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四、對于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務院、省政府有關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各項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備案新增產能項目,各相關部門和機構不得辦理土地供應、能評、環評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關業務,并合力推進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各項工作。
五、項目核準機關要改進完善管理辦法,切實提高行政效能,認真履行核準職責,嚴格按照規定權限、程序和時限等要求進行審查。監管重心要與核準、備案權限同步下移,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開發區、新區、園區管委會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相應改進管理辦法,依法加強對投資活動的監管。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
六、按照規定由國務院和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或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的項目,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規定由地方政府核準的中央企業、省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投資項目,按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省、市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商務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進行審核或備案管理。
八、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湖濱新區、蘇州宿遷工業園區、市軟件與服務外包產業園、市洋河新區管委會按照市政府已經明確的項目管理權限執行。
九、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宿遷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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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
(2015年本)
一、水利
水庫:在跨縣(區)河流(省及以上管理河流以外)上建設的水庫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縣(區)轄區范圍內建設的水庫項目由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縣(區)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縣(區)轄區范圍內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能源
風電站:10兆瓦以下風電站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內核準。
電網工程:非跨市110千伏及以下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交通運輸
公路:跨縣(區)普通公路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縣(區)轄區范圍內的普通公路項目由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獨立公(鐵)路橋梁、隧道:跨縣(區)的10萬噸以下航道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縣(區)轄區范圍內的10萬噸以下航道項目由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內河航運:跨縣(區)的千噸級以下航電樞紐及非省級干線航道網內的干線航道及船閘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縣(區)轄區范圍內千噸級以下航電樞紐及非省級干線航道網內的干線航道及船閘項目由縣(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四、城建
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跨縣(區)的10萬噸以下的航道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縣(區)轄區范圍內10萬噸以下的航道項目由縣(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供排水:跨縣(區)的新建和遷建城鎮供水、排水、污水處理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縣(區)轄區范圍內新建和遷建城鎮供水、排水、污水處理項目由縣(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垃圾處理:生活垃圾填埋項目由市、縣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跨縣(區)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縣(區)轄區范圍內的項目由縣(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綜合市政基礎設施:單片開發面積在10平方公里以下的項目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縣(區)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縣(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包括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政府補貼、政府購買等)項目,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五、社會事業
旅游:省風景名勝區、省自然保護區、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除國務院已明確改為備案管理的項目外,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社會團體投資建設的項目,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六、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鼓勵類項目:總投資(含增資)10億美元以下項目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抄送:市委各部委辦,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法院,市檢察院,宿遷軍分區。
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5月13日印發
編輯:鞠麗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