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瀏陽市關于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
瀏政辦函〔2015〕4號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為節約能源和原材料,減少噪音和粉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城鄉環境,提高建筑工程質量和文明工地管理水平,根據《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和《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建委<長沙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通知》(長政辦發〔2004〕44號)精神,禁止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園區、工業小區、集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我市城市規劃區、園區、工業小區、集鎮規劃區內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必須全部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二、我市城市規劃區、園區、工業小區、集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在招投標時,招標文件必須明確使用預拌混凝土,建設單位與中標的建筑施工企業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將本工程項目全部使用預拌混凝土列入合同條款。
三、確因道路狹窄,商品混凝土運輸車無法到達施工現場或預拌混凝土無法滿足工程項目所需混凝土使用要求,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建設單位應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市住建局窗口提出書面申請,待市住建局批復同意后,方可在現場攪拌混凝土。經同意現場攪拌的混凝土應當符合工程質量、環境保護、文明工地的規定要求。未經批準同意,己擅自進行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工程項目,必須立即停止現場攪拌混凝土,改用預拌混凝土。違反規定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所購進的石料,從即日起由建設單位自行進行現場清理。
四、未經批準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施工企業,由市住建局責令停工,拆除自拌混凝土設備。拒不停工或拒不拆除自拌混凝土設備的,市住建局將依法收回或注銷施工許可證,并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對建設單位(投資主體)、施工單位進行從嚴處罰。
五、未經批準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施工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此行為記入企業和有關人員的不良行為記錄,作為資質(資格)年檢和是否有資格參與工程招標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六、未經批準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如果負責該項目的總監師、監理工程師、監理員不予制止,并對自拌混凝土的試件(試樣)簽字同意使用,則將此情況視為不良記錄記入其本人和監理單位不良記錄存檔,作為今后年檢、升級考評重要依據。
七、未經批準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不得參加文明工地、優質工程評獎。
八、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管理,保證我市工程質量。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企業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國家標準和規范組織生產,定期進行原材料質量檢測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項性能檢測,保證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質量,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質量監督。并保證按簽訂的預拌混凝土供貨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和供貨時間供應混凝土。
預拌混凝土運輸車必須做到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并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禁止隨地沖洗車輛和沿途拋、灑、滴、漏,嚴禁出現污染道路和影響市容的行為。
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如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建設行政管理的職能部門要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巡視檢查,工程建設行為主體各方(包括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積極配合,特別是對違規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行為給予制止、處罰處理時,不得采取抵制、抗拒或其他有礙行政執法的行為,違者將依法予以追究。
十一、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瀏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月18日
編輯:周夢瑩
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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