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嚴格執行環保標準是水泥發展唯一出路
3月4日,中國水泥網轉載了貴陽日報的一篇文章《曾因環評未過被叫停的貴州麟山水泥如何重煥活力?》,(原標題:《一座水泥廠的“前世今生” 曾經,因環評未過被叫停;如今,憑環保生產煥活力》),文中寫到,曾因環保問題被叫停的貴州麟山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又通過環保舉措重新煥發活力。
貴州麟山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要變成一座花園式的工廠,要爭做環境友好型企業,為青山綠水做出應有的貢獻的負責任的做法值得點贊。不過,在回顧項目建設的過程中,似有一些不規范的地方有汲取教訓的必要。
2008年項目獲準建設,在建設過程中的2012年項目被叫停,原因是由于資金問題和技術落后問題,該企業未通過環評。從報道看,項目在2008年似已開工。按原《環境保護法》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書。按《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那么,該項目在2012年前到底開工了沒有?如確已開工,則已違法。如僅在項目前期工作階段,又何來叫停建設?
2012年5月28日,堯柏特種水泥集團有限公司收購了貴州麟山水泥,計劃投資約7.5億元,建設一條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去年(2014年)7月份開始,公司已開始進行試生產。從時間上看,開工或(自行)恢復建設是在2012年5月28日之后。項目在2012年前環評都未通過,即可認定項目未獲批準。之后直到2012年被收購,該項目似又啟動。項目應劃入國發〔2009〕38號規定的“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論證和核準。”該進行的程序進行了沒有?
按2014 年3 月1 日起實施的《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2013)規定,新建企業自 2014 年3 月1 日起,現有企業自2015 年7 月1 日起,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國標規定,現有企業是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水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由此看來,如該項目合規,則可歸入現有企業一類。即使這樣,現有企業在2015年6月30日前應執行(GB 4915-2004),該標準對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規定顆粒物排放濃度為50毫克/立米,何來70毫克/立米的允值。再過4個月也必須執行30毫克/立米允值,對此企業準備好了嗎?同樣的情況是,(GB 4915-2004)就規定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為800毫克/立米,況且在2010年工信部頒發的《水泥行業準入條件》規定,新建或改擴建水泥(熟料)生產線項目須配置脫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煙氣脫硝裝置。新建水泥項目要安裝在線排放監控裝置,并采用高效污染治理設備。怎么會出現“環評報告中未硬性要求的氮氧化物排放量”的情況呢!再則,再過4個月也必須執行400毫克/立米允值。
按原國家環保總局《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3號)規定,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從去年7月項目就進入試生產(視為試生產申請已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至今也已有8個月了,怎么沒有按規定申請環境保護驗收。按規定,屬對試生產3個月確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可以提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延期驗收申請。難道項目到目前還有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內容?
興許以上擔憂是編者多余的。
在環境保護部3月2日召開新聞通報會上,潘岳副部長提到,現在突出的問題是執法弱,大量環保法律法規得不到遵循。要認真貫徹落實新《環保法》,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嚴肅查處環境違法問題。對企業違法要嚴格查處,地方政府和部門違法的也要依法查處。同時,他也表示:“今后環境標準還將不斷變嚴,這是大勢所趨。對企業來說,下決心重視環保是唯一出路。”
事實上,環保等部門早已開始鐵腕出擊,多地政府、企業集團因環境污染問題被約談、問責,尤其是2月初,中央巡視組在反饋對環保部巡視工作的通報時,指出包括環評違法違規現象大量存在、領導干部及其親屬違規插手環評審批等問題,這一切都彰顯了政府在環保方面的決心和力度。而對于被冠以高耗能行業的水泥行業來說,企業重視環保生產工作,積極投身環保項目建設是出路、也是唯一出路。
編輯:周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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