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協同治污寫入法規 規定應建立應急聯動機制
1月30日,天津市十六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這也是京津冀地區繼北京之后出臺的第二部相關地方法規。
條例規定,天津市與北京市、河北省及周邊地區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協調合作機制,定期協商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重大事項。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和北京市、河北省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需要,加快淘汰高污染排放車輛。
天津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北京市、河北省及周邊地區人民政府,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聯動機制,及時通報預警和應急響應的有關信息,并可根據需要,商請有關省市人民政府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天津市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北京市、河北省及周邊地區有關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對在省市邊界建設可能對相鄰省市大氣環境產生影響的重大項目,及時通報有關信息。
天津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北京市、河北省及周邊地區的大氣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組織開展區域大氣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標準、措施等重大問題的聯合科研,推動節能減排、污染排放、產業準入和淘汰等方面環境標準的統一。
編輯: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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