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水泥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備案有章可循
1月8日環境保護部以環發[2015]4號下發《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制定《辦法》目的是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夯實政府和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基礎。環保部要求各地環保主管部門加強管理,指導和督促企業事業單位履行責任義務,制定和備案環境應急預案。
《辦法》規定,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辦法》同時規定,鼓勵其他企業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并備案。《辦法》明確,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水泥企業無論在不在需將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之內,制訂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是必須的。《辦法》明確,環境應急預案是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在發生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一般水泥企業至少應該做到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因此,水泥企業自己應該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并主動向環保主管部門備案。
當前,不少水泥企業在當地政府統一規劃下,參與了當地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有的還承接了危險廢物的處置。按照《辦法》規定,這類企業屬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指導和管理的企業。對這些水泥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要求應更高,涉及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
當前,部分水泥企業正在淘汰落后,實施產能置換,或在當地政府結合化解過剩產能、節能減排和企業兼并重組,有序推進位于城市主城區的水泥等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改造的建設項目。這些水泥企業屬建設單位,要按《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按照企業環境應急預案首次備案的要求,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受理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還需按照《辦法》應急預案備案準備要求,制定試生產期間的環境應急預案,并向受理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辦法》要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時將備案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還要求,企業應當主動公開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等密切相關的環境應急預案信息。被列在省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之內水泥企業還應按《辦法》要求,公開環境應急預案信息。
《辦法》規定,(應備案的)企業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簽署發布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如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如只有個別內容進行調整、需要告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門。
對于企業有未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備案環境應急預案,或者提供虛假文件備案的行為,《辦法》規定,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有了本企業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一旦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心中不慌,緊急措施有序,才能做到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水泥企業應該按當地環保主管部門要求和工作部署,制定本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如在備案企業名錄內,從《辦法》規定備案,不在備案企業名錄,鼓勵主動備案。
編輯:張曉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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