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水泥企業應保證環保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今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第六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去年年底環保部連續以部令29和30號發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兩個辦法施行日期同新修訂《環境保護法》施行日期。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是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情況下依法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是在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情況下依法實施。責令停業、關閉是在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情節嚴重情況下依法實施。
對于出現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兩個辦法都規定了行政措施。一個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實施查封、扣押;一個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停產整治措施。
從中可以看出,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實施查封、扣押和停產整治行政措施雙管齊下,嚴懲不貸。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第五十五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年前剛以環保部令第31號發布的今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明確,屬于被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為重點監控企業的列入重點排污單位。水泥企業大致都會被各級政府列在重點監控企業之列,順理成章也歸入重點排污單位之列。水泥生產線必須安裝連續監測裝置,企業必須要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還必須如實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還規定,列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公開其環境自行監測方案。列入2014年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水泥企業有 444家,這444家水泥企業必須按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要求,即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其批復、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方案內容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監測點位、監測頻次、監測指標、執行排放標準及其限值、監測方法和儀器、監測質量控制、監測點位示意圖、監測結果公開時限等。
水泥企業對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要提高到法律高度,對其自行監測結果及信息公開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如果由于監測設備運行不正常,使企業對排放污染物是否超標失去正確判斷,極有可能出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時還不知曉,超標雖非故意而為,但也無可辯解已構成違法,環保主管部門可以責令企業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如果是企業故意使監測設備運行不正常,則就是逃避監管的方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對此,按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實施查封、扣押,可以責令其采取停產整治措施。依照兩個辦法規定,要依法向社會公開查封、扣押決定,查封、扣押延期情況和解除查封、扣押決定等相關信息;排污者應當在收到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方案報作出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被處罰信息公開,將使企業的環境信用評價受損,直接影響到企業生產經營。還由于企業留下了一次停產整治不良記錄,按辦法規定,當排污者在停產整治決定解除后,跟蹤檢查發現又實施同一(逃避監管的方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違法行為的情形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猶如吃到一張黃牌,再次犯規又吃到一張黃牌,累計成紅牌,被罰下場一樣。
保證環保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應是水泥企業在新的一年中要給予充分重視的一項工作。
編輯:武文博
監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