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水泥企業應立即著手建立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
新修訂《環境保護法》將從今年1月1日起施行。環境保護部在去年年底前,密集出臺了多個配套法規,其中之一是以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發布的今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公開辦法》)。
《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是法定的義務,也必須接受社會監督。按《公開辦法》規定,屬于被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為重點監控企業的列入重點排污單位。按2013年年底環境保護部辦公廳下發2014年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確定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共有14410家,其中廢氣企業3865家。在廢氣企業中,水泥企業有 444家,占11.5%。預計2015年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中水泥企業不會低于此數范圍。而這僅指中央政府一級確定的重點監控水泥企業,重點監控企業還應包括省級、設區市級政府所確定的重點監控企業。因此,列入重點排污單位的水泥企業數應可能遠大于444家。
《公開辦法》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公開的環境信息及政府部門環境監管信息,建立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這就表示企業公開環境信息的行為與企業環境行為信用(等級)掛上了鉤。去年,環境保護部會同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制定了《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而就在上月,人民銀行與環保部、稅務總局等單位簽署征信系統信息采集合作文件。在采集環保信息方面,環保部將在部一級行政處罰決定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兩類執法信息向征信系統實時傳送基礎上,逐步擴大信息傳送范圍,并逐步實現全國省、市、縣各級環保部門環境執法信息的傳送。試想一下,不按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的企業,企業的環境行為不會被看好,其環境信用評價等級也不可能評價為環保誠信企業或環保良好企業,而很有可能滑入環保警示企業,甚至環保不良企業。在實現了多部門、跨地區信用獎懲聯動后,守信企業將處處受益、而失信企業只能落到寸步難行。
《公開辦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必須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后的九十日內公開環境信息。重點排污單位必須提到守法高度,牢記90天的時間期限,烙在企業必須按時完成的工作事項之中。
重點排污單位必須公開的環境信息內容規定有:(一)基礎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生產地址、聯系方式,以及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產品及規模;(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布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三)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六)其他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除此以外,務必要注意的是,《公開辦法》還規定,列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公開其環境自行監測方案。即按2014年國家重點監控444家水泥企業為例,還要公開環境自行監測方案。
《公開辦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必須按規定的方式中一種或幾種方式公開環境信息:(一)公告或者公開發行的信息專刊;(二)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三)信息公開服務、監督熱線電話;(四)本單位的資料索取點、信息公開欄、信息亭、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場所或者設施;(五)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方式。應該說,選擇公開環境信息方式越多種,企業的社會責任印象分也越高。
如果重點排污單位或不公開或未規定的內容公開環境信息、或沒有按規定的方式公開環境信息、或沒有在規定的時限公開環境信息、或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公開辦法》規定,將有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責令公開,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公告。
《公開辦法》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指定機構負責本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日常工作。現在《公開辦法》已經施行,每個水泥企業應該審視,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建立或健全了沒有?設有機構專門負責環境信息公開日常工作了沒有?這應是水泥企業執行新修訂《環境保護法》的一項重要內容。
編輯:武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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