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交易明確列入今年中央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
中國發展門戶網訊 在延期32個小時之后,當地時間14日凌晨2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0次締約方大會暨《京都議定書》第10次締約方大會終于在秘魯首都利馬宣告閉幕。
12月12日,就在利馬氣候大會接近尾聲之時,國家發改委應對氣候變化司網站公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正式發布適用全國碳市場的國家層面政策。
這是在七個地方碳交易試點陸續啟動一年半后,國家層面首次出臺適用于全國碳市場建設的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的出臺是全國碳交易立法的重要一步,也意味著全國碳市場已經指日可待。
碳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氣、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燒活動和工業生產過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購的電力和熱力等所導致的溫室氣體排放。
而碳交易,則指對依法取得的向大氣排放溫室氣體的權利(即碳排放權)進行買賣。在一個碳市場中,政府分配給企業指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即配額),在每個階段完成后要求企業上繳與排放量匹配的足量配額。而企業則根據實際排放情況決定是否交易,如果超出已有配額量,就需要在市場上向其他企業購買配額以完成清繳,如果因為排放減少而擁有了多余配額,則可賣出這部分配額獲利。
值得關注的是,碳市場采用的是總量+交易機制(Cap and trade),即政府設定配額總量,發放給企業后讓其自由交易。由于1單位配額相當于1噸二氧化碳當量,限制了配額總量就等于限制了排放總量,因此能夠很好的實現控制排放量的目標。同時,碳市場也是一個強制市場,納入企業必須遵守排放限制的要求,否則將被處以各類懲罰措施。
而從理論上而言,合理的碳價應為市場內各企業之間的減排成本差。通過碳市場機制,減排成本高的企業可以從減排成本低的企業手中購買配額,而后者則可通過采取節能減排措施降低自身排放,結余配額以賣出。
在市場中,第三方核查機構則負責了企業碳排放總量的報告確認,通過統一的測算方法,使得市場內企業的碳排放數據真實、準確、可比較。
此前,中央已將碳排放權交易明確列入今年的中央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這本次國家發改委在此時發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既符合了中央改革小組的時間要求,也呼應著利馬氣候變化會議上中方展現的決心和行動。
從內容上看,本次出臺的管理辦法主要為框架性文件,明確了全國碳市場建立的主要思路和管理體系。目前,國家尚未明確哪些行業的哪些企業將被納入全國碳交易市場,但根據目前了解的情況,將來全國碳市場的初期納入范圍很有可能是“抓大放小”,主要納入高耗能高排放行業,如電力、鋼鐵、水泥、石化等,預計全國范圍內將有近萬家企業被納入。
根據國家發改委此前規劃,在2014年底發布全國碳市場管理辦法后,2015年將為準備階段,完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基礎設施建設。而全國碳市場擬于2016-2020年間全面啟動實施和完善。
因此,排放量大的企業應盡早做好準備,摸清自身排放情況、制定相應減排規劃,應對即將到來的全國碳市場。
編輯:馮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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