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政府環境審計制度有望在全國試點推進
記者從近日召開的“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下稱‘國合會’)2014年會”上獲悉,按照時間表,這項新審計制度有望在2015年完成研究論證,2015年——2020年完成試點應用,“十三五”之后在全國推行。
國合會“政府環境審計制度”專題政策研究項目組當日公布了剛剛完成的《政府環境審計制度研究》報告。該項目組中外組長分別由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兼總工程師王金南、國際可持續發展研究院(IISD)院長魏仲加擔任。
審計的內容則包括環保資金使用的合法合規性責任;環境保護制度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責任;環境保護目標責任等。
上述報告稱,開展政府環境審計對于節約和有效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合理配置各種生產要素,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國合會1992年由中國政府批準成立,主要任務是交流、傳播國際環境發展領域內的成功經驗,對中國環境發展領域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向決策層提供政策建議。本屆國合會主席為中國國務院副總理張高麗。
環境審計仍處于探索階段
國合會“生態文明建設背景下的環境保護制度體系創新研究”課題組分析,目前在考評各級政府的“業績”中,環境責任基本上是“虛設”的。
該課題組舉例說,修訂前的《環境保護法》和各單行法都規定地方政府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盡管如此,政府應該采取哪些措施改善環境質量,如果環境質量惡化了,政府負什么責任,怎樣追責,法律并無約束性規定。
政府環境責任關乎社會公共服務、公眾健康和可持續發展。該課題組表示,“如果政府環境失責無須承擔責任,那就從根本上抽空了政府環境責任制度的核心。”
“十八大”以來,環境審計制度作為落實各級政府環境質量責任、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的重要抓手,提上重要議程。
“十八大”提出,要將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等納入現行的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建立體現生態文明要求的目標體系、考核辦法、獎懲機制。十八屆三中全會又提出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的最新要求。
自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在常規的財務審計中引入環境審計內容,各級審計機關先后開展了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資金審計、退耕還林工程資金審計、排污費審計、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資金審計、節能減排專項審計等環境審計項目。
但上述項目組介紹,與世界環境審計相比,中國環境審計理論研究及實務落后于西方發達國家的現狀,處于探索階段。迄今為止,我國的環境審計重點仍集中在對國家財政資金合法、合規性的審計上,并且主要以國家審計署為主;各級審計機關開展的離任審計主要是針對領導干部任期財務收支合法合規性、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的,對各級政府環境保護責任尚未全面開展,對領導干部離任的履責審計的研究幾乎空白。
“目前,資源環境審計還沒有各方公認和接受的資源環境審計法規標準及評價體系。”上述報告介紹,統一規范的審計法規標準的缺乏,不僅可能導致審計尺度的不一致,審計依據及評價意見的權威性不強,還影響被審計單位對于審計結論的接受和認可程度,影響審計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政府環境審計“路線圖”
本報記者獲悉,即將揭開“面紗”的政府環境審計制度將審計的對象聚焦在領導干部身上。
“針對領導干部這一特殊群體,中國目前主要是開展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專門針對領導干部開展的環境審計尚未開展,部分地區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增加了有關資源環境的指標。”項目組稱。
上述報告介紹,相對于一般的環境審計,干部離任環境審計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對象具有特殊性。在中國,掌握了大量的經濟社會資源決策分配權,對其任職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工作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第二,干部離任審計主要是對“離任”這一特殊階段領導干部環境責任的審計,同時,也包含對領導干部任期中的環境履責的審計及延伸審計。
項目組稱,一般環境審計的主體包括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三種類型,但由于領導干部這一主體在中國具有特殊性,由社會審計組織來負責審計在實際操作中面臨諸多困難,無論是在資料獲取或是結果認證和應用上,均存在較大障礙。
因此,干部離任環境審計的主體仍應以國家審計機關和內部審計機構為主,同時組織人事部門、監察部門、紀檢部門、人大等機構也可作為審計主體參與。
項目組提出了三階段推進的路線圖:第一階段(到2015年):研究論證階段。開展政府環境審計和干部離任環境審計的先期論證及制度構建和完善,制定框架體系,為今后的試點以及全國性的推廣奠定理論基礎;研究編制開展環境審計工作的技術指南和試點方案,為開展環境審計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階段(2015年——2020年):試點應用階段。在典型地區和城市開展干部離任環境審計的試點,評估績效,以總結經驗、探索規律、論證全國實施的可行性和改進建議。
第三階段(“十三五”之后):全國推行階段。在試點應用的基礎上,有計劃地在全國逐步推行政府干部離任環境審計制度,持續開展對審計制度的周期性回顧(三年一次),調整并保證制度的持續性,使得中國的環境審計逐步走上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編輯:馮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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