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水泥新建高耗能項目擬實施能耗等量或減量置換新規
為控制全區能源消費過快增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據相關政策制定《內蒙古自治區新建高耗能項目能耗等量或減量置換暫行辦法》。
涵蓋范圍:自治區范圍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業、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供熱和熱電聯產項目除外)新建及改擴建項目,列入國家“十三五”和“十四五”相關規劃或“十三五”和“十四五”時期由國家批準建設的重大項目除外。適用范圍根據工作需要實行動態調整。
本辦法所稱節能量是指用能單位通過實施節能改造、淘汰生產裝置等項目(不包括未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規定按期淘汰的項目和獲得國家財政補貼資金的搬遷改造、淘汰項目)產生的節能量及能耗削減量。
在節能量認定與交易中指出,公示后的節能量,在兩年有效期內可用于本單位新建及改擴建高耗能項目能耗等量或減量置換,或交易給自治區內其他用能單位新建及改擴建高耗能項目。未經過公示的節能量不得用于新建及改擴建高耗能項目能耗置換。一個項目產生的節能量只允許使用或交易一次。
以下為政策原文
內蒙古自治區新建高耗能項目能耗等量或減量置換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控制全區能源消費過快增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暫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對高耗能行業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及以上標準煤的新建及改擴建項目實行用能指標管理,項目辦理節能審查時,須通過能耗等量或減量置換獲取項目用能指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高耗能項目為自治區范圍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業、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供熱和熱電聯產項目除外)新建及改擴建項目,列入國家“十三五”和“十四五”相關規劃或“十三五”和“十四五”時期由國家批準建設的重大項目除外。適用范圍根據工作需要實行動態調整。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能耗等量或減量置換,是指新建及改擴建高耗能項目須通過企業內部節能或外部節能量交易方式獲得等于或大于本項目設計能耗的用能指標。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量是指用能單位通過實施節能改造、淘汰生產裝置等項目(不包括未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規定按期淘汰的項目和獲得國家財政補貼資金的搬遷改造、淘汰項目)產生的節能量及能耗削減量。
第二章 節能量認定與交易
第六條 用能單位2016年及之后完成并穩定運行、節能量達到1000噸標準煤以上的節能改造和淘汰生產裝置項目,須聘請具備相關專業能力的第三方機構對其節能量進行現場審核,鼓勵優先選擇自治區節能主管部門推薦目錄中的第三方審核機構。項目節能量經自治區節能主管部門認定后,在自治區節能量交易信息平臺上進行公示。
第七條 公示后的節能量,在兩年有效期內可用于本單位新建及改擴建高耗能項目能耗等量或減量置換,或交易給自治區內其他用能單位新建及改擴建高耗能項目。未經過公示的節能量不得用于新建及改擴建高耗能項目能耗置換。一個項目產生的節能量只允許使用或交易一次。
第八條 節能量交易分為有償交易和無償轉讓兩種。由節能量供需雙方在自治區節能量交易信息平臺上尋找交易對象,自主協商達成交易意向,簽訂交易合同或轉讓協議,并在自治區節能量交易信息平臺進行公告。
第三章 監督落實
第九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搭建全區節能量交易信息平臺,為節能量交易提供信息服務。支持自治區范圍內跨地區節能量交易。
第十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遴選自治區節能量第三方審核機構,制定第三方審核機構推薦目錄,目錄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自治區各級節能監察部門將節能量交易實施情況納入節能監察年度計劃,加強對節能量項目節能成效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自治區節能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節能量項目審核管理,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節能量項目,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現場復核,確保節能量真實、準確。
第十三條 對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節能量項目單位及第三方審核機構在節能量交易過程中的失信行為納入信用評價范圍,通過“信用內蒙古”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余婷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