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于促進環保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實現首都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促進環保產業成為首都經濟新的增長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環保產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環保產業,是指以防治污染、改善環境為目的的各種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環保設備(產品)生產與經營、資源綜合利用(含“三廢”及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環境服務(包括為環境保護提供技術、管理與工程設計和施工等服務)。對環保企業、環保產品和環保項目的認定,按照北京市環保企業、產品及項目認定委員會制定的統一標準執行。
第四條市財政設立環保專項資金,采取貸款貼息、投資入股、風險投資、投資擔保等方式,重點支持環保技術創新、產品開發、成果轉化等。
第五條增加環保產業科技投入。對重大環保科技攻關和重點裝備國產化項目、環保新產品試制與中試、環保科技示范工程,北京市經濟委員會會同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在評估立項、科研經費、驗收鑒定、成果推廣等方面優先安排。對科研經費用于支持新技術環保企業進行項目開發的,屬于按規定準予核銷的部分,經報批后,準予核銷。
第六條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環保企業及環保項目,各商業銀行北京分行應根據信貸原則,積極給予貸款支持。
第七條對符合條件的股份制環保企業,可優先推薦境內外上市發行股票和發行公司債券。
第八條采取多種形式利用外資發展環保產業,重視技術引進和智力引進,鼓勵外商投資環保基礎設施。
第九條環保企業符合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經認定,享受《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京政發[1999]14號)的有關政策。
第十條外商投資的生產型新技術環保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予以全部返還。
第十一條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環保投資建設項目,經審核批準,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執行零稅率。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環保企業和環保項目根據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生產和科研設備實行加速折舊,以促進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中試設備的折舊年限,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縮短30%至50%。
第十三條鼓勵環保企業擴大出口,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對生產環保產品的出口企業,根據出口退稅有關政策,實行“免、抵、退”的稅收管理辦法。對符合條件的民營新技術環保企業優先申報自營進出口經營權。
第十四條環保企業進口設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外,由企業申請,經海關審核批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十五條鼓勵民營環保企業參與國有企業的資產重組、項目合作。民營環保企業兼并收購國有企業,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計委等部門關于鼓勵本市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京政發[1998]16號),在稅收、土地使用權、債務處理、人員安置等方面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鼓勵科研院所、大專院校與生產型環保企業組建以科研開發為龍頭的企業集團,建立企業技術中心。這類企業技術中心經認定,享受本市有關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鼓勵個人或企業事業單位以環保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入股。經有關部門認定,其作價入股總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可擴大到35%,憑合作雙方簽訂的合同,到工商部門辦理企業注冊。屬職務發明的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入股的項目,從項目實施起,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高于50%的該成果股權收益;成果轉讓時,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轉讓收益。
環保企業自主開發(含二次開發)的環保高新技術成果,經有關部門認定,可按不高于15%的比例提取成果轉化后實現的稅后利潤,作為成果主要完成人的回報。
第十八條內資環保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部分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環保產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
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技術成果轉讓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第十九條對新辦的從事環保咨詢、環保信息、環保技術服務的內資獨立核算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條對城市生活垃圾的所有產生者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作為垃圾處理補助資金,重點支持垃圾處理企業的發展。收費辦法及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適當提高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標準,重點支持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與運營。收費辦法及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允許具備條件的環保企業以參股、承包、托管等多種方式參與環保基礎設施的建設與運營管理,市政府在價格補償、貸款貼息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支持符合條件的環保企業采取承包、租賃等方式參與排污企業治污設施的建設與運營管理,促進企業治污設施建設運營的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
第二十四條對重點環保項目或環境治理工程(包括工程所需的重要產品和關鍵技術)實行公開招投標制度。對符合《北京市政府采購辦法》規定的環保產品,實施政府采購。
第二十五條對符合條件的環保企業優先辦理環保工程設計、施工、承包、運行資質證書。
第二十六條建立北京市環保技術裝備交易市場,定期發布環保產業發展的重大信息,展示環保新發明、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為環保企業的科研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產品交易、工程承包等提供信息咨詢和綜合技術服務。
第二十七條嚴格環保執法,加強環保市場的監督管理,建立環保產品、環保工程、環保設施運營、環保咨詢服務等監督管理制度,營造環保產業健康發展的市場環境。
第二十八條對本規定第三條所指的環保企業事業單位和環保項目所需的外省市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及從事環保開發、生產的留學人員,經市政府人事部門批準,給予工作寄住證,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滿三年者,經用人單位推薦、有關部門審核批準,辦理調京手續。
第二十九條成立北京市環保企業、產品及項目認定委員會,負責制定環保企業、產品及項目審核的程序、標準,開展認定工作,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發布北京市優先發展、限制、淘汰的環保產品和環保技術目錄。認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北京市經濟委員會會同北京市環保局共同負責。北京市經濟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并組織實施環保產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組織協調環保產業發展的有關事項。
第三十條北京市經濟委員會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并發布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北京市經濟委員會會同市有關部門解釋。
編輯:ga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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