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水泥企業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履職迎來春天
新修訂《安全生產法》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力度大,涉及現行《安全生產法》97條中的63條,占了65%。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梁要求,要切實增強學習宣傳貫徹新《安全生產法》的責任感、緊迫感,從實施依法治國戰略的高度,從安全生產事業長遠發展的高度,來認識新《安全生產法》的重大意義,進一步增強貫徹實施的自覺性和堅定性。總局還將向全國2000多萬家企業發一封公開信。
新法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該履行的職責首次以法律條款加以明確。凡是從事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常會遇到,安全生產說起來重要,做起來不重要,忙起來靠邊站的困境。新法規定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該履行的法定七項職責:(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同時,新法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并對此,明確了以下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這就要求安全生產要納入企業的經營決策,企業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打擊報復”,對不安全生產因素較多企業不得由企業擅自任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這些規定可以說解除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鐵面無私依法履行職責的“后顧之憂”。
不僅如此,新法還給予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越權”報告的權力。原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即對不能處理的安全問題只要求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而新法則規定,(接到報告后)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同時再增加一款規定,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這就在出現單位領導對所反映的安全問題熟視無睹時,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直接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要求處理。
有了職責,有了履職保證條件,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再未履行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理應要受到追責和處罰。新法規定為,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新法將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納入總則。堅守了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確立了安全生產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企業必須要做到安全發展,相對過去在倚重GDP、重利潤下,當安全管理與生產、質量有矛盾時,安全往往處于讓位弱勢。新法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健康為代價換取發展和效益。新法要求把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心放在預防上,強化隱患排查治理,打非治違,從源頭上控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肩負著重任,過去安全生產管理常“不討好”的尷尬在新法面前應該能“煙消云散”。盡管安全生產任重道遠,但可以肯定說的是,水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職已經迎來了春天。
編輯:武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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