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貿區外商投資商混機械等專用設備制造業受限暫停
9月28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以從法規層面上落實開放措施。
《決定》稱,為適應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需要,國務院決定在試驗區內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鹽業管理條例》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規定的有關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范圍等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決定》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進一步擴大開放相適應的管理制度。此外,國務院將根據試驗區改革開放措施的實施情況,適時對本決定的內容進行調整。
調整的上述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中開放的內容,主要是配合今年7月1日發布的上海自貿區新增的31條擴大開放措施,調整內容分為27條,此前備受業界關注的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放寬股比限制、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豪華郵輪、游艇的設計、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地方鐵路及其橋梁、隧道、輪渡和站場設施的建設、經營等內容都在法規層面上得以確認。
其中第11條,暫停實施《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關于專用設備制造業方面:320馬力及以下推土機、30噸級及以下液壓挖掘機、6噸級及以下輪式裝載機、220馬力及以下平地機、壓路機、叉車、135噸級及以下電力傳動非公路自卸翻斗車、60噸級及以下液力機械傳動非公路自卸翻斗車、瀝青混凝土攪拌與攤鋪設備和高空作業機械、園林機械和機具、商品混凝土機械(托泵、攪拌車、攪拌站、泵車)制造等相關內容,并取消對外商投資15噸級以下(不含15噸)液壓挖掘機、3噸級以下(不含3噸)輪式裝載機制造的限制。
編輯:徐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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