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展開預拌混凝土專項治理行動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9月4日全國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工程質量專項治理兩年行動方案》的要求,進一步規范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活動,確保預拌混凝土質量及工程結構質量,結合北京市實際,日前北京市制定下發了《北京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質量專項治理兩年行動工作方案》。
希望通過兩年專項治理,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活動,落實建設、施工、監理、預拌混凝土企業等單位及人員的質量責任,有效遏制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促進混凝土行業健康發展,明顯提升本市預拌混凝土質量水平。
附1:北京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質量專項治理兩年行動工作方案
預拌混凝土是工程結構最重要的建筑材料之一,其質量直接影響到工程結構質量和使用安全。為進一步規范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市場秩序,確保預拌混凝土質量及工程結構質量,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兩年專項治理,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活動,落實建設、施工、監理、預拌混凝土企業等單位及人員的質量責任,有效遏制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促進混凝土行業健康發展,明顯提升本市預拌混凝土質量水平。
二、專項工作組
成立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質量專項治理兩年行動專項工作組。
組 長:王承軍
副組長:王 鋼 馮可梁 程建華
成員:
質量處:王 鑫 劉文舉 楊志強
節能建材處:薛 軍 閆乃斌
建管處:陳煒文 吳聰勇
監督總站:丁 勝 白建紅 姚大慶 孫月梅
戴清波 高 珊 董曉明 司天森
高學峰 劉 琳
建材辦:劉肖群 劉洪波 郭紹剛
建管中心:趙 勇 高 峰 劉 鵬
執法大隊:劉 琳 高 峰
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工作人員。
三、治理重點
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專項治理的重點:一是取得資質的預拌混凝土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企業資質證書,不得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生產、供應預拌混凝土;二是未取得資質的預拌混凝土企業不得以其他企業的名義生產、供應預拌混凝土;三是預拌混凝土企業未按照設計的配合比進行生產,對使用的原材料未按規定進行檢驗;四是預拌混凝土實際生產地點與企業資質證書注明的生產地點不一致;五是建設單位不得指定預拌混凝土供應單位或直接采購預拌混凝土;六是施工單位不得選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發布的有資質預拌混凝土企業名錄外的生產企業;七是在混凝土施工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向混凝土拌合物中添加水或其它組分;八是預拌混凝土企業未按規定及時向市建筑節能與建材使用管理服務平臺進行企業基本信息注冊和申報供應信息。
四、主要工作任務
(一)加強預拌混凝土企業資質管理
1.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應具有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在取得資質之后,不得降低生產設備、試驗室設備、技術人員的配備等資質標準要求。未取得資質的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其分站,不得向建設工程供應預拌混凝土。已獲得生產預拌混凝土資質的企業不得轉借、出賣資質。
2.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有相應職稱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含)以上預拌混凝土企業或分站任職。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應當與有職稱技術人員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
3.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試驗室負責人的有關信息,應當向所在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委預拌混凝土企業資質管理部門備案,備案信息變動后應當及時變更備案信息。
4.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強化對預拌混凝土企業資質的動態核查和質量監督抽查,對停產半年以上以及生產設備、試驗室管理、技術人員配備、產品質量等方面不再符合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條件的混凝土企業及分站限期改正。整改期間不得供應預拌混凝土,逾期不改或整改期滿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回其資質。
(二)嚴格預拌混凝土采購管理
1.預拌混凝土應當由施工單位采購,建設單位不得指定預拌混凝土供應單位或直接采購預拌混凝土。施工單位不得采購無資質預拌混凝土企業或分站生產的預拌混凝土。施工單位使用預拌混凝土前應當按照《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采購備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9號)的規定進行采購備案。
2.在簽訂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前,施工單位必須會同監理單位對預拌混凝土企業的資質進行核驗,并對預拌混凝土生產地點、生產條件、技術質量保障能力、產品質量保證率等情況進行實地考查,尤其是查驗預拌混凝土實際生產地點是否與企業資質證書載明的生產地點相一致。
3.在合同執行期間,施工單位應會同監理單位,對混凝土生產過程實施延伸管理,核查生產、質量履約情況。重點查看預拌混凝土企業實際生產地址是否與資質證書中載明的生產地址一致、攪拌站拌臺操作系統中生產數據是否與配合比通知單中數據一致。
(三)規范預拌混凝土合同管理
施工單位與預拌混凝土企業應當簽訂書面預拌混凝土采購合同,無特殊情況,應當使用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與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共同監制的《北京市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對預拌混凝土性能指標、供貨期(單位時間內供貨量和間歇時間)等相關要求應當在合同中說明。
(四)加強預拌混凝土企業質量控制
1.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依法承擔預拌混凝土的產品質量責任。應當按照《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規程》等有關工程技術標準要求,對原材料檢驗、生產過程質量管理、產品出廠檢驗及運輸等環節嚴格控制,嚴格執行合同約定的混凝土技術指標和供貨要求,確保預拌混凝土產品質量。
2.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應當加強內部質量管理。每季度應當對本企業及所屬分站質量管理體系、原材料質量、生產過程質量控制和產品質量等方面進行自查,提高質量控制水平。
3.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應當加強混凝土原材料質量管理。建立和完善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購、使用管理制度,采購合同(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并存檔,同時建立原材料使用臺帳,實現原材料質量的可追溯。不得采購國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得采購未獲得生產許可證的水泥。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應當依據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對進場的原材料進行質量檢驗,做好預拌混凝土原材料進場驗收記錄(包括廠名或產地、品牌、規格、數量),對原材料出廠質量證明文件的原件進行核驗,并將復印件存檔(有條件的可保存原件),加蓋原件存放單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處,并有經辦人簽字和時間。
4.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應當加強預拌混凝土配合比管理。應當依據相關技術標準與合同的要求,進行混凝土配合比設計,確保混凝土質量有可靠的保證率(一般應不小于115%)。預拌混凝土配合比申請單應當經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技術負責人審定簽字后方可使用,預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應當由專項試驗室下發。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的生產班組應當嚴格按照配合比通知單進行生產,實際生產的混凝土配合比應當與向使用單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資料一致。在預拌混凝土生產時,混凝土原材料配比的調整應當由技術負責人或經技術負責人書面授權的質量管理人員,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其他任何人都不得調整。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應當配備、使用攪拌設備計算機控制系統,攪拌設備計算機控制系統應當具備實時存儲每盤混凝土原材料實際用量生產數據,保證生產機組計算機控制系統中的生產數據唯一、真實,應當長期保存每盤混凝土原材料實際用量數據,不得篡改、偽造。
5.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應當加強混凝土試驗室管理。應當按有關法規、規定和技術標準,以及《建設工程檢測試驗管理規程》(DB11/T386)的要求,設立專項試驗室,負責質量檢驗工作。試驗室負責人應當具有2年以上預拌混凝土試驗室工作經歷,具有相關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試驗室不得偽造檢驗、試驗數據,出具虛假試驗報告。試驗室檢測設備應在檢定有效期內使用。
6.實行嚴格的綠色生產管理。嚴格執行《北京市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規程》(DB11/642)和《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1054),強化企業內部管理,完善環保設備設施,實行嚴格的綠色生產。
(五)加強施工現場預拌混凝土質量控制
1.施工單位依法對施工現場工程施工質量負總責。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預拌混凝土質量、數量進行驗收和檢驗,嚴格按照有關施工技術標準要求進行混凝土澆筑、養護作業。
2.監理單位依法承擔建設工程結構施工質量的監理責任。監理單位應當對預拌混凝土的進場驗收,試件的取樣、制樣、養護、送檢的全過程進行監管,監理單位見證人員必須對試塊見證取樣和送檢的過程進行見證,必須確保見證取樣和送檢過程的真實性。對施工單位實施的預拌混凝土場內運輸、澆筑、養護等工作的過程進行監督;糾正并舉報到場預拌混凝土的產品質量和施工質量不合格的行為。監理單位應當對混凝土澆筑過程進行現場旁站監督,對混凝土的養護進行巡視。在保障性住房工程、自住型商品房工程、重點工程施工過程中,監理單位應當對達到齡期要求的混凝土結構實體及時、獨立的進行混凝土強度平行檢驗。
3.嚴格執行預拌混凝土現場驗收檢驗制度。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單位和預拌混凝土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的工程技術標準和合同要求進行三方預拌混凝土質量驗收檢驗。施工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管理規定,建立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混凝土試塊成型養護室。施工單位及其取樣、送檢人員必須確保提供的混凝土試塊具有真實性和代表性。不得留置未按規定標識的混凝土試塊,不得要求預拌混凝土企業代替制作、養護混凝土試件,不得抽撤標準養護28d混凝土強度檢測報告。對于保障性住房、自住型商品房、重點工程等項目,實施混凝土試塊7天檢測制度,做到提前預警科學決策及時處理;同時,施工單位應當從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進入施工現場,到混凝土拌合物卸料全過程進行視頻監控,監控資料應當保存直至工程主體結構驗收合格。[Page]
4.混凝土施工質量管理。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混凝土施工方案,并按相關標準規定要求進行審批和技術交底工作。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一線操作工人的職業技能培訓,加強對操作人員操作過程的檢查。混凝土進場檢驗和澆筑過程中,施工單位項目管理人員必須在施工現場,并對混凝土澆筑過程施工質量進行檢查。在混凝土施工過程中,任何人不得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或其它組分。混凝土澆筑完畢后,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混凝土施工技術規范進行養護。
(六)加強注冊地、生產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的預拌混凝土企業備案管理
對于注冊地、生產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的預拌混凝土企業,必須滿足下列三項條件,才能承攬本市建設工程的預拌混凝土供應業務:一是有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二是在北京市建筑業管理中心備案;三是在建設工程所在地區縣建委備案。施工企業不得采購和使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非本市預拌混凝土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
(七)充分發揮協會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各行業協會要根據自身的特點,開展有關工作,充分發揮協會的作用。市混凝土協會要對會員單位進行自律情況檢查,對違反協會自律要求的采取懲戒措施;要創新工作方法,健全自律機制,充分利用網絡信息手段加強質量控制,逐步構建預拌混凝土合同備案、生產數據遠程監控平臺,打擊低價競爭、陰陽合同等違規行為,對發現的可能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探索開展預拌混凝土企業質量信用評價辦法,引導建設、施工單位等單位運用信用評價結果;要積極開展對預拌混凝土企業技術負責人能力評價工作,主要圍繞預拌混凝土理論知識、實際生產經驗、工程技術標準和政策法規掌握情況進行考核。
四、加強市、區(縣)兩級監督管理
(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預拌混凝土監督管理。各處室要進一步明確監管責任,加強部門聯動,形成監管合力。各部門主要職責:
1.建筑節能與建筑材料管理處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促進預拌混凝土行業發展與市場規范的規劃、政策。
2.建筑業管理處負責混凝土企業及分站的資質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3.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負責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的專項檢查、負責所監督建設工程項目的預拌混凝土現場使用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對使用非法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的施工單位依法處罰。
4.建筑節能與建筑材料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混凝土企業及分站資質的動態監督管理,負責預拌混凝土原材料使用的專項檢查。
5.建設工程和房屋管理監察執法大隊負責對2014年3月1日后新建和擴建混凝土攪拌站、不符合環境治理規劃的已建成預拌混凝土企業依法查處。
6.建筑業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對無資質的預拌混凝土企業違法承攬工程向工程供應預拌混凝土、有資質的預拌混凝土企業允許其他企業以本企業名義供應混凝土的行為依法查處。
(二)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日常監督管理和所負責監督建設工程項目的預拌混凝土使用監督管理。各區縣要認真落實混凝土生產質量日常監督管理的監管責任。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對區縣質量監督管理情況進行專項督導,重點督查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否將監管責任分解細化,明確到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是否對行政區域內的預拌混凝土企業開展質量監督執法檢查,是否及時查處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違法違規行為。
(三)加大監督執法查處力度
在專項治理工作中,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嚴肅查處,對違法違規企業、人員進行通報,并向社會公示其不良行為信息。
五、工作計劃
在預拌混凝土質量專項治理兩年行動工作中,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季度要對本轄區內所有預拌混凝土攪拌企業和在建工程項目全面排查一次。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每半年對全市的預拌混凝土企業和在建工程項目進行一次重點抽查和專項行動督導檢查。主要檢查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預拌混凝土企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在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過程中執行法律法規、技術標準、驗收規范的情況,以及各單位質量責任落實情況。
(一)第一階段(2014年9月--2015年8月)
1.動員部署(2014年9月)。2014年9月上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召開全市預拌混凝土質量專項治理工作會議,動員部署相關工作。2014年9月中、下旬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方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在本轄區內宣貫住房城鄉建設部和本市有關文件精神,全面動員部署專項行動。于10月10日前,將實施方案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2.組織實施(2014年10月--2015年6月)
(1)企業自查階段:2014年10月--12月。
(2)區縣監督復查階段:2015年1月--4月,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企業自查情況對轄區內預拌混凝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復查,對復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肅查處。于2015年5月15日前,將復查總結報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復查總結報告主要包括治理工作開展總體情況,采取的主要措施,企業資質檢查情況,對違法違規企業、人員處理的情況,依然存在的問題及對今后工作的建議等內容。
(3)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抽查階段:2015年5月--6月,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專項檢查組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3.總結分析階段:2015年7月--8月,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對專項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的意見和建議,形成總結報告。對違法違規企業、人員進行通報。
(二)第二階段(2015年9月--2016年8月)
針對第一階段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及共性問題,提出第二階段專項治理目標。
1.企業自查整改階段:2015年9月--12月。
2.區縣監督復查階段:2016年1月--4月。復查結束后,于2016年5月15日前,將復查總結報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3.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抽查階段:2016年5月--6月。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組織抽查。
4.總結分析階段:2016年7月--8月,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對專項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的意見和建議,形成總結報告。召開全市預拌混凝土質量兩年專項治理工作總結大會,總結兩年的工作,表揚先進,推廣先進經驗,對違法違規企業、人員進行通報。
六、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各有關單位要把預拌混凝土質量專項治理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點工作來抓,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精心組織,認真部署,成立專項工作領導機構,結合實際情況,抓住重點,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到領導到位、組織到位、措施到位。
(二)扎實工作,落實管理責任
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組織力量對各區縣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專項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對工作不力,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予以通報批評、嚴格追究責任,對于發現存在嚴重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和曝光。
(三)積極宣傳,正向引導
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形式,對預拌混凝土質量專項治理活動進行廣泛報道,通過宣傳正面信息、曝光違法違規行為,向社會傳遞和釋放正能量,營造有利于專項治理工作的強大輿論氛圍,引導行業健康發展。[Page]
附件2:預拌混凝土相關主要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1.《建筑法》第七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包括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5.《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6.《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包括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包括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8.《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9.《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包括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10.《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包括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12.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5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13.《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三十四條: 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進口商,均可自行委托指定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第六十七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 萬元以上 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5.《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第二十七條: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資質。被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可以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按照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重新核定資質。
16.《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部令81號)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包括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二)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包括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17.《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部令81號)第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規定,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8.《北京市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企業分站資質管理辦法》(京建發〔2010〕249號)第十六條:混凝土企業允許其他混凝土企業或分站以自己名義從事混凝土生產或將分站出租給其他混凝土企業使用的,區縣建委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依法處理。
19.《北京市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企業分站資質管理辦法》(京建發〔2010〕249號)第十八條:混凝土企業設立分站后30日內未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分站所在地區縣建委依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依法處理。
20.《北京市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企業分站資質管理辦法》(京建發〔2010〕249號):混凝土分站超越混凝土企業資質等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分站所在地區縣建委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依法處理。
21. 《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進一步推進混凝土攪拌站整合工作的通知》(京大氣辦〔2014〕14號):三、6.依法取締無資質混凝土攪拌站承攬工程行為:無資質的混凝土攪拌站禁止承攬混凝土供應業務。發生上述行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取締,并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二、行政處理
1.《北京市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企業分站資質管理辦法》(京建發〔2010〕249號)第十七條:分站試驗室負責人、有職稱工程技術人員以及車輛設備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分站所在地區縣建委責令混凝土企業限期改正,改正期間,混凝土分站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混凝土企業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分站仍不達標的,區縣建委應當報告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依照《北京市建筑業企業動態核查暫行辦法》對混凝土企業依法處理。
2.《關于印發《關于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京建法〔2011〕3號):(四)加大監督檢查和執法力度2.強化對預拌混凝土企業資質的動態核查和質量監督抽查,對停產半年以上以及生產設備、試驗室管理、技術人員配備、產品質量等方面不再符合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條件的混凝土企業及分站限期改正。整改期間不得供應預拌混凝土,逾期不改或整改期滿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回其資質。對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偷工減料、未按規定檢驗的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依法進行查處,并將不合格原材料的供應單位移送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3.對使用不合格預拌混凝土、不按照施工技術標準施工、未按規定留置混凝土試塊,以及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的施工單位(包括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責令改正,對責任單位、責任人依法進行查處。4.預拌混凝土企業、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在混凝土檢驗過程中,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未按要求實施旁站見證的,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同時,要求責任單位將相關責任人調離工作崗位,對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記入誠信檔案。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依法降低企業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同時對注冊執業人員暫扣或吊銷執業資格證書;對于涉嫌犯罪的,按照《北京市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試行)》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進一步推進混凝土攪拌站整合工作的通知》(京大氣辦〔2014〕14號):一、1.嚴肅查處新建、擴建混凝土攪拌站的違法行為:對違反規定新建、擴建混凝土攪拌站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進行查處,依據有關規定在相關市場主體誠信信息體系中作出不良行為記錄,并予以公布。
4.《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進一步推進混凝土攪拌站整合工作的通知》(京大氣辦〔2014〕14號):三、4.嚴禁建設工程采購無資質混凝土攪拌站點生產的混凝土:使用無資質混凝土攪拌站點生產、銷售混凝土以及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并在建筑市場主體行為信息體系中作扣分處理。情節嚴重者將暫停其在本市建設工程中的投標資格。
三、民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4.《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刑事責任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包括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編輯:方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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