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好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4〕30號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目的是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建立權力清單制度,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激發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活力。
工信部部長苗圩在詳解建立和實施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制度時概括為“收費清單要曬 權力之手要管”。苗部長說,“這是在體制機制改革上狠下功夫,看住向企業亂伸的手,減少行政審批和涉企收費項目,真正從根源上減輕企業負擔。”
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基礎。必須加快形成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的現代市場體系,著力清除市場壁壘,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企業不懼公平競爭,在自主經營中依法納稅也是應盡的義務。可在現實中,企業總會擔心有亂伸過來的手,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攤派。由于這只手利用行政權力或行政資源,企業對此往往(也只能)采取“忍”,不怕官,只怕管,得罪不起。尤其是對企業所在地的“父母”伸手,更是不敢有所言。“父母”的一句帶有“你在我這塊寶地上,我們辛苦養活你們,要你拿出一點不該嗎!”意思的話,可以讓企業“噎”上好一陣子。
《通知》明確,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實施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不斷完善公示制度。所有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及其具體實施情況納入各地區、各部門政務公開范疇,通過政府網站和公共媒體實時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苗部長在回答“相比過去,從嚴審批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到底‘嚴’在哪兒?”時說,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設立的依據更加嚴格,必須是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其他政策文件不能作為涉企收費基金設立依據。這就給地方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其他政策文件向企業亂收費設定了紅線,關上了地方以“紅頭文件”收費就合法合理的大門。苗部長還從時間上要求,年底前,全國及各省區市的涉企收費目錄清單都要對外公布,并形成常態化的公示機制。
《通知》要求堅決查處各種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違規行為。堅決制止各類針對企業的亂收費、亂罰款和攤派等行為,對違規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行政審批前置經營服務收費項目,一律取消。《通知》明確,嚴禁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嚴禁以各種方式強制企業贊助捐贈、訂購報刊、參加培訓、加入社團、指定服務。
《通知》明確,嚴禁行業協會、中介組織利用行政資源強制收取費用等行為。由于歷史沿革,一些行業協會、中介組織的前身是行政機構,與行政資源還有著千絲萬縷的關聯。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委曾在2008年下發《關于規范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服務和收費行為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集中整治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下列四類問題。一是行業協會違法違規強制入會、攤派會費、強行服務,未按照規定履行批準程序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提供展覽會、交易會、研討會、培訓、出國考察等方面服務的,以及違規設立“小金庫”、亂收亂支的;二是依靠代行行政管理職能或憑借壟斷地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增加企業和社會負擔的;三是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違法出具認定報告或出具虛假認定報告,借機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四是社會中介機構在依法或接受委托授權實施認證、檢驗、鑒定以及舉辦資格考試等,不執行國家收費政策規定的;依據委托、授權的行政職能,或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行業組織聯合下發文件或協議,強制或變相強制委托人購買指定產品或接受指定服務并收費的;以及對委托人進行價格欺詐的。《通知》對行業協會、中介組織劃定了紅線很有必要,這一環節也必須設防。據工信部的調研顯示,近年來企業負擔形式出現一些新的變化,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問題相對減少,但與行政職能掛鉤的各種中介服務收費卻層出不窮。對此,苗部長指出“切開行政審批與中介服務收費的聯系,實現減輕企業負擔的目的”確是從根源上減輕企業負擔中不可忽視的一項工作。
《通知》提出,全面深化涉企收費制度改革。按照“正稅清費”原則,進一步清理取消、整合規范現行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逐步減少項目數量。要求,研究完善保護企業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
可以相信,企業所處的外部環境也會像大氣經治理一樣,越來越“干凈”。企業一定會為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叫好!
編輯:何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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