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臺污染物排污費征收實施細則
4種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
□ 二氧化硫排污費每公斤征收標準調整為6.30元
□ 氮氧化物排污費每公斤征收標準調整為8.50元
□ 化學需氧量排污費每公斤征收標準調整為7.50元
□ 氨氮排污費每公斤征收標準調整為9.50元
天津市23日出臺了二氧化硫等4種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調整及差別化收費實施細則,該細則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
據了解,此項細則適合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直接向外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這些排污者應當依照細則的規定繳納排污費,包括五種情況:一是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污水排污費;二是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廢氣排污費;三是污染物集中處理單位排放污染物,應按照規定,由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繳納排污費;四是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單位的出水水質達到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五是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征收排污費。
排污者向污水集中處理單位排放污水,并已繳納了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同時,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細則中規定,排污費由市級或區縣環保部門按月核定,按季或年度征收。總裝機容量300MW以上電力企業的二氧化硫排污費,由市級環保部門核定收繳,其他排污費由區縣環保部門核定收繳。
細則規定,從2014年7月1日起,調整二氧化硫等4種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二氧化硫排污費每公斤征收標準調整為6.30元;氮氧化物排污費每公斤征收標準調整為8.50元;化學需氧量排污費每公斤征收標準調整為7.50元;氨氮排污費每公斤征收標準調整為9.50元。
為鼓勵排污者降低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濃度,懲罰超標準排放,增加排污者治污減排積極性,對二氧化硫等4種污染物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
(一)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90%-100%之間(含100%),按收費標準計收排污費;
(二)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80%-90%之間(含90%),按收費標準的90%計收排污費;
(三)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70%—80%之間(含80%),按收費標準的80%計收排污費;
(四)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60%—70%之間(含70%),按收費標準的60%計收排污費;
(五)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50%-60%之間(含60%),按收費標準的50%計收排污費;
(六)低于規定標準50%(含50%),按收費標準的40%計收排污費;
(七)污染物排放濃度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該項污染物排污費按收費標準加1倍計收排污費。
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環保部門依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和《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加收2%。的滯納金;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編輯: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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