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企業兼并重組提供司法保障
隨著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部門關于企業兼并重組任務的逐步落實,一些糾紛將不可避免地通過訴訟程序進入人民法院。為更好發揮司法審判工作重要職能作用,依法有序推進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順利進行,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發《關于人民法院為企業兼并重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
《意見》指出,法院要依法及時受理審理兼并重組相關案件,通過司法審判化解企業兼并重組中的各類糾紛。無法定理由不得拒絕受理,不得拖延審理。法院要按照利益平衡原則,依法妥善處理各種利益沖突。堅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行業及部門保護主義對司法審判工作的不當干擾。
《意見》指出,要嚴格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合同效力的規定,正確認定各類兼并重組合同的效力。結合當事人間交易方式和市場交易習慣,準確認定兼并重組中預約、意向協議、框架協議等的效力及強制執行力。樹立平等保護意識,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經濟積極參與企業兼并重組。
《意見》要求,正確適用公司資本法律規則,消除對出資行為的不當限制。促進融資方式的多元化,有效解決企業兼并重組的資金瓶頸。對于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優先股、定向發行可轉換債券作為兼并重組支付方式,要依法確認其效力。要依法督促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增強市場主體投資信心,切實保障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同時,要積極配合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履職。
《意見》指出,要依法正確審理國有企業兼并重組案件,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要注意防范企業借管理者收購、合并報表等形式侵占、私分國有資產。嚴格遵循評估、拍賣法律規范,通過明晰和落實法律責任促進中介服務機構專業化、規范化發展,提升關鍵領域、薄弱環節的服務能力,防范和避免企業兼并重組過程中的國有資產流失。
《意見》強調,依法規制關聯交易,嚴厲禁止不當利益輸送。嚴格防范以關聯交易的方式侵吞國有資產。嚴厲打擊國有企業兼并重組中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濫用職權、非法經營等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懲處非國有企業兼并重組中的職務侵占、挪用企業資金等犯罪行為,維護企業資產安全,同時,要努力挽回相關主體的經濟損失。
編輯:張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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