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水泥企業應積極支持地方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計劃
去年9月國務院下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即《大氣十條》),《大氣十條》規定,國務院制定考核辦法,每年初對各省(區、市)上年度治理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2015年進行中期評估,并依據評估情況調整治理任務;2017年對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終期考核。實行嚴格責任追究。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4〕21號下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考核辦法》),《考核辦法》適用于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大氣十條》實施情況的年度考核和終期考核。
《考核辦法》明確,考核指標包括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兩個方面。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以各地區細顆粒物(PM2.5)或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為考核指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包括產業結構調整優化、清潔生產、煤炭管理與油品供應、燃煤小鍋爐整治、工業大氣污染治理、城市揚塵污染控制、機動車污染防治、建筑節能與供熱計量、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大氣環境管理等10項指標。
《考核辦法》規定,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臺賬,對《大氣十條》實施情況進行自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自查報告。考核工作由環境保護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能源局等部門負責,考核結果于每年5月底前報告國務院。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審定后向社會公開。
這次《考核辦法》下發,用通俗說法就是“動真格”了,因為考核和評估結果要交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一度盛行的純GDP情結業已終結。
《大氣十條》要求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業。將重點區域的細顆粒物指標、非重點地區的可吸入顆粒物指標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構建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考核辦法》明確,地方人民政府是《大氣十條》實施的責任主體。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依據國家確定的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制定本地區《大氣十條》實施細則和年度工作計劃,將目標、任務分解到市(地)、縣級人民政府,把重點任務落實到相關部門和企業,并確定年度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合理安排重點任務和治理項目實施進度,明確資金來源、配套政策、責任部門和保障措施等。在各地的水泥企業也將分解到具體目標任務。同樣,各地也會出臺更為細化的對企業的考核辦法,以保證當地治理目標任務得以實現。
水泥企業應依據當地政府制定的本地區《大氣十條》實施細則和年度工作計劃,確定企業年度空氣質量改善目標,需要安排的重點任務和治理項目,積極籌措資金,按計劃要求完成任務。同時,水泥企業還要了解《考核辦法》對地方政府的考核內容,了解和明確企業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工作的重點方向和實施內容。
《考核辦法》規定,考核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以PM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為考核指標,在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山東省)、長三角區域(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珠三角區域(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門市、肇慶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等9個城市)、重慶市以PM2.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為考核指標。其他地區以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為考核指標。但水泥企業改善目標最終必須達到《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2013)的要求,如地方有更嚴的地方標準,則還應從《地方標準》。
《考核辦法》規定,考核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有10分項指標,其中4個分項與水泥企業。
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分項,含4個子項,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控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清理;落后產能淘汰;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指標分值12分;
工業大氣污染治理分項中工業煙粉塵治理子項,子指標分值8分;
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分項,地方各級財政、企業與社會大氣污染防治投入情況,指標分值6分;
大氣環境管理分項共有6個子項,其中有5個子項,年度實施計劃編制、臺賬管理、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應急體系建設、大氣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環境信息公開與水泥企業有關,5個子指標合計分值15分。
與水泥企業有關的4個分項總分值41分,占比還真不算小。這其中有些子項以往在水泥企業或許還沒有納入正常工作范疇,或許相關基礎工作還有些薄弱,如,治理年度實施計劃編制、治理臺賬管理、大氣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環境信息公開。既然現在這些工作已被列入考核地方政府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內容,地方政府自然而然會將其分解到企業予以落實。水泥企業應該跟上,決不能拖當地政府治理工作任務完成的后腿,不應負面影響到當地治理任務完成情況考核的成績。
編輯:余樂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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