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環保局領導促澳門水泥廠嚴守法規
環境保護局《水泥制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行政法規將于下月一日起正式生效,從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設施管理兩方面加強管制水泥制造工業場所。環境保護局代表昨日與澳門水泥廠有限公司代表開會,要求水泥廠方面必須嚴格落實法規規定的各項要求,以及遵守相關排放標準,如有違法,作為監察部門的環境保護局一定會依法處罰。
法規采國家標準
《特區政府公報》昨日刊登《水泥制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行政法規。法規訂定水泥制造工業場所應遵守的制度,尤其從空氣污染物的排放標準和設施管理兩方面作管制,以減低該等場所對環境的污染,保障居民健康。其中,在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方面,自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至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水泥制造工業場所須立即遵守等同于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4915-2004的顆粒物排放標準,而緊接自二○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將實施更為嚴格的排放標準,該排放標準等同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4915-2013的最新顆粒物排放標準。此外,水泥制造工業場所的相關工序和運作流程亦需遵守有關設施管理的規定。
因應有關法規將于下月一日起正式生效,環保局除繼續每日派員到現場巡查外,昨日再與澳門水泥廠有限公司舉行會議,環保局長張紹基、環境污染控制廳長葉擴林、澳門水泥廠副總經理兼市場總監李時泰等出席會議。
每日續派員巡查
會上,環保局介紹了《水泥制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行政法規主要內容,要求水泥廠方面必須嚴格遵守法規的所有規定,以及在期限前必須落實所有改善措施,完善相關設施管理,包括水泥原料及熟料的裝卸、輸送和儲存、其他可對空氣質量造成影響的物料的堆放、生產和包裝、運輸車輛、場所內的通道等;同時,有關排放標準必須符合法規規定。
環保局會不定時主動對水泥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以及設施和設備進行監察,如發現任何違法情況,必會依法對場所處罰。
編輯:何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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