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不合格!供貨商被判對用戶做出賠償
農村建房本是喜事,選擇合適的施工隊也是不少建房者的頭等大事,如果施工人員無資質、采購的施工材料不合格或者在建房過程中操作不當,則可能引起糾紛,而承建人在施工過程中,也應注意選擇合格的原料和供貨商。
2018年4月,吳明與錢偉簽訂包工包料建房協議,約定由吳明承建錢偉的建房工程,工程款35萬元,錢偉先支付了25萬元,約定余款在房屋驗收后支付。2018年7月,房屋建造基本完成,錢偉發現房屋天溝滲水,故委托檢測部門對房屋進行檢測,結果顯示混凝土強度不達標。后監管部門對剩余未使用的水泥進行檢測,結論為不合格。錢偉遂起訴吳明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29萬元,后經法院協調,最終吳明賠償錢偉各項損失19.5萬元。因吳明承建房屋所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和水泥均系向沈青、沈林購買,質量事故發生后,吳明多次找沈青、沈林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共計28萬元。
被告沈青辯稱,商品混凝土出廠時是半成品,最終導致其強度不夠有多方原因造成,如澆注、后期養護不到位等情形。其出售的商品質量合格沒有問題,是原告養護不當所致。
經審理查明,原告吳明與錢偉簽訂的包工包料協議中約定,澆注樓面及梁柱的混凝土強度不低于30MPa。后錢偉發現房屋天溝滲水,經相關部門對房屋梯梁及角柱的混凝土強度進行檢測,數值分別為22.3MPa和13.1MPa,檢測結論不合格。
法院認為,原告吳明承建涉案房屋所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及自拌混凝土的水泥系向被告沈青、沈林購買,其提交的檢測報告能夠反映部分混凝土構件抗壓強度不合格,因雙方當時未對交付的混凝土進行留樣,該檢測并不能直接證明被告提供的產品當時就不合格,但被告也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提供的產品合格,也不排除在后期澆注、施工、養護等環節出現問題。原告接收貨物時未經檢驗就直接使用,且其施工人員在施工時有加水等現象,故在責任無法確認的情況下,雙方均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兩被告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共計賠償原告損失12.25萬元。
法官提醒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在此也提醒廣大民眾,在建房、裝修等施工工程開始前,要選擇有資質的建筑隊伍,施工過程中也要善于保存證據、留存樣本,施工后期也可及時請相關部門對房屋進行質量檢測,質量合格后予以驗收。
編輯:俞垚伊
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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