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河道砂石采運需“身份證”
為強化河道采運砂過程監管,11月10日,湖北省水利廳、省交通廳、長江航務管理局聯合印發通知,對全省河道砂石采運實行管理單制度,采運砂石要有“身份證”。
通知明確,全省境內河道、湖泊、水庫等管理范圍內的采砂船舶、運砂船舶及運砂車輛,全部實行砂石采運管理單制度,砂石集并中心、水上過駁區、砂場等也實行砂石轉運管理單制度。
砂石采運管理單一式四聯:第一聯由河道采砂現場監管部門收執,作為控制采砂總量的依據;第二聯由采砂船(機具)收執,作為核對采砂量的依據;第三聯由運砂船(車)收執,作為其裝運砂石的合法憑證;第四聯由現場監管部門交審批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水利廳介紹,砂石采運管理單是采運砂船(車)證明其砂源合法有效的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轉借,砂石堆放場所、經營場所管理人和經營人,在接收運砂船(車)砂石時,應核對并收存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對不能提供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的,應拒絕接收。
各級水利、交通部門將強化協作,依法查處違法裝運、購銷河道砂石行為,依法檢查運輸船舶、車輛的砂石來源管理單,對于無管理單或與實際情不符的,將依法處罰。
編輯: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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