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商混企業壟斷協議案頻出 2019尤其猖獗 是何故?
根據水泥大數據研究院統計,從2010年至2019年11月,混凝土行業中有9起案件由企業違反《反壟斷法》中第十三條法規--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這9起案件中涉及81家企業合計罰款金額4019.72萬元,其中分割銷售市場壟斷協議案件有3起,價格壟斷協議案件有4起,而兩者一起犯的有2起。此外,浙江和湖南地區多發壟斷協議案件,分別有3起和2起。
今年案件數量是過去發生最多的一年,共4起案件(浙江衢州、陜西延安、山西永濟和廣東茂名),同時今年合計罰款金額也最多,合計為2052.83萬元。
圖1:浙江及湖南多發壟斷協議案件 圖2:2010年-2019年11月案件及罰款金額
數據來源:水泥大數據(https://data.ccement.com/)
混凝土壟斷協議案件頻出的原因如下所示:
(1)往年市場監管缺位
首先我國《反壟斷法》出臺時間距今不長,各行業對《反壟斷法》認識不夠充分,其次,往年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和工商總局分管反壟斷執法,易造成職責交叉,所以反壟斷法對行業起到的警示作用不明顯。最后,雖然過去行業有協會等自律組織存在,起到組織和教育作用,以便提高行業規范,但協會是自律組織,無行政權力,也無監督機制。所以組織成員私下簽訂協議的這些行為也是需要執法部門進行監督和懲罰才能約束。
今年起,反壟斷職責劃分清晰且執法集中,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主要負責我國反壟斷統一執法,直接管轄或者授權有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管轄案件。今年被處罰的混凝土企業壟斷協議案件較去年多增3起,也說明市場監督和反壟斷執法充分發揮。
(2)行業布局發展與集約型發展路徑相左
混凝土行業發展以粗放型、分散型的模式發展,大部分企業生產和資產規模小,產業集中度低,缺乏龍頭企業。雖然行業從2016年起進行產業結構調整退出不合格企業,但產業集中度仍低,數據顯示,2018年混凝土行業前十家產量占全國比重提升到13%左右,但也只比17年增加2個百分點,行業格局仍低,企業銷售市場邊界的擴張仍要走很長一段路。
(3)行業門檻低 產能過剩
2016年之前,因混凝土產業布局缺乏引導和有效監管,同時行業門檻低,因稅收征繳比例相對大,中小型攪拌站審批過快,企業數量快速增加,導致產能嚴重過剩。數據顯示,2016混凝土與水泥制品行業規模企業數量為9096家,同比增速7.15%,不過16年之后進行產業結構調整,2018年企業數量增速放緩至4.84%。
圖3:往年混凝土與水泥制品行業規模以上企業數量、增速以及銷售毛利率情況
數據來源:水泥大數據(https://data.ccement.com/)
(4)空間布局不合理易惡性競爭 經濟效益不高
再因混凝土運輸半徑限制,混凝土企業站點布局不合理,有些攪拌站離中心城區較遠,有效輻射范圍小,有些則比較近,導致各個攪拌站區位優勢發揮不明顯,易形成惡性競爭,使得產能利用率更低,行業經營效益低下,數據顯示,2015年至2018年,全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行業規模企業的銷售毛利率均在4.94%-5.53%之間,利潤低下。
綜上所述,以上因素導致一些違法企業為了生存和自身利益,組織同行競爭者進行壟斷協議約定市場劃分等行為來消除相互間的競爭,保證雙方盈利。
(5)以原材料上漲為由行價格壟斷協議
混凝土行業處于建材產業價值鏈低端,產品同質化嚴重,產品在下游行業中議價能力弱,往年混凝土價格低位運行。不過近幾年在供給側改革和嚴格的環保政策下,上游原材料價格出現大漲,混凝土供應商為了保證自身的利潤,跟隨上游成本變化和市場競爭規律而上調混凝土價格,這是符合市場規律。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瞅準原材料成本上漲為契機,聯合他人一起大幅上調商品價格,存在協調一致性行為,是不符合市場競爭規律。此外進入2019年,原材料砂石成本漲勢放緩且水泥價格回落,數據顯示,2019年6月全國主要地區碎石、機制砂以及天然砂平均價格較年初只漲0-3%,全國水泥價格較年初回落4.15%,以至于全國商混價格較年初也回落4.31%。而今年兩起價格壟斷協議案件以原材料砂石成本上漲為由聯合其他競爭者對當地市場發布聲明和統一漲價,這調價方向與市場走勢相左,這聯合漲價理由不夠充分,存壟斷行為。
表:2018年年中-2019年年中各建材材料平均價格變化情況
數據來源:水泥大數據(https://data.ccement.com/)
編輯:陳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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