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當止!
近日,國家反壟斷局網站發布永濟市混凝土企業壟斷協議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混凝土企業壟斷協議案這也不是第一次。就在今年8月,國家反壟斷局網站發布延安市混凝土企業壟斷協議案行政處罰決定書。這兩案例基本相同,也都發生在2018年。只不過前者達成壟斷協議但尚未實施,故處罰較輕,后者達成并實施了壟斷協議,被處(上一年度)2017年度銷售額1%的罰款。
《永濟市混凝土企業壟斷協議案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違法事實是,混凝土銷售價格為市場調節價,即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當事人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壟斷協議”。行政處罰理由是,5家企業屬于經營同種業務的獨立經營者,相互之間具有明顯的競爭關系。共同協商調整價格,簽訂《商品混凝土調價告知單》,固定各企業的混凝土銷售價格的行為,使得5家具有明顯競爭關系的混凝土公司結成利益同盟體,原本具有的競爭關系明顯減弱甚至消除,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今年6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總局令第10號)。
是不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共同簽訂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書面協議才是違法行為呢?答,不是。《暫行規定》明確,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并進一步明確,協議或者決定可以是書面、口頭等形式。其他協同行為是指經營者之間雖未明確訂立協議或者決定,但實質上存在協調一致的行為。因此,對于口頭決定,實質上存在協調一致的行為都可歸屬壟斷協議行為。
今年4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曾召開建材領域壟斷行為告誡會。正因為在建材領域存在壟斷行為,或有進一步發生壟斷行為苗頭,主管部門要給予告誡。業內有一種聲音是急于表白“不存在”壟斷行為。這次企業達成壟斷協議違法行為雖發生在混凝土企業,但水泥企業是否(歷來)都很“清白”,做到獨善其身?大可試想一下,能有多少人敢打此“包票”?
編輯: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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