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部分城區停用袋裝水泥
地級以上市的城區、縣級市的城區、縣城區和珠江三角洲的建制鎮鎮區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從2001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袋裝水泥,使用散裝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對于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建設工程項目、水泥制品企業、混凝土攪拌站,必須使用散裝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以上建設單位或其他使用者每使用1噸袋裝水泥應繳納專項資金4元。工程項目按照管理隸屬關系預交專項資金,待項目竣工驗收后,散裝水泥使用量達到工程項目水泥使用總量70%以上的按照實際使用量,退回預交的專項資金;未達總量70%的,預交的專項資金不予退回。對于未預交專項資金的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建設工程項目以及工業和民用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不得辦理中標確認手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不得給予工程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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