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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一、總 則

  北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是全國政治、文化和信息中心,是對外國際交往中心之一和現代化的大都市。

  “十五”至2010年,是北京市實施現代化建設“新三步走”戰略的重要時期。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實現經濟、社會與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是這一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任務之一。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基本框架的構建、“綠色奧運”的舉辦以及工業化進程的加速推進,給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既要重視經濟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更要高度重視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既要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也要有效開拓地質勘查工作新領域。因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和《關于開展省級礦產資源規劃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39號文件)的要求,結合《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和《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等,編制《北京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對首都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環境保護和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本《規劃》是指導北京市21世紀初地質礦產工作的綱領性文件,是一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依據。其主要任務是對未來北京市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保護和合理利用的方向、重點、空間布局、礦山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以及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等方面的工作進行統籌規劃和安排。

  規劃區域為本市所轄行政區域,對象為《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附錄中規定的全部礦種。規劃基期為1999年,規劃適用期限為2000—2010年,2005年為目標規劃期,2010年為遠景規劃期。

  二、資源形勢

  (一)資源總量及特點

  北京市礦產資源賦存條件在世界各國首都中是少見的,其礦種數、探明儲量等在我國的大城市中也是得天獨厚的。

  截至1999年底,北京市已發現各類礦產126種,已探明儲量礦產有68種,礦產地363處。在已探明儲量礦產地中,大型礦產地30處,占8.6%;中型礦產地106處,占30.6%;小型礦產地96處,占27.6%;礦點115處,占33.2%。主要礦產包括煤炭、鐵礦、金礦、鉬礦、水泥用灰巖、冶金用白云巖、熔劑用灰巖、制灰用灰巖、大理巖、透輝石、建筑用砂等(主要礦產資源儲量見附表1)。儲量套改后,66種固體礦產,只有一半的礦種有經濟儲量;347處礦產地,只有247處可供利用,利用率為71.8%,尚有100處暫難利用。主要礦區資源儲量基本情況見附表2。

  地下水是北京市最重要的礦產資源之一。全市地下水天然資源量(地下水補給量)為39.5億m3/a,開采量為26.3億m3/a,其中平原區24.6億m3/a,地下水占全市供水總量的2/3,為北京市區、郊區、衛星城鎮和大型礦山、企事業單位提供水源地150余處。“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進京后,地下水將占全市供水總量的1/2。

  地熱資源豐富,初步查明地熱分布面積2372km2,占全市總面積的14.1%,熱儲層總熱量相當于110億噸標準煤發熱量;地熱總儲量為181.2億m3,年可采量為1.1億m3,相當于64.9萬噸標準煤發熱量。

  分布比較集中且分區明顯是北京市礦產資源的一個重要特征。如鐵礦主要分布在東北部山區;煤礦大部分產于西山地區;有色金屬礦則主要分布在北山一帶;各類用途的石灰巖則分布于山區與平原交界的西部及北部山前一帶;地下水、地熱和礦泉水主要分布于平原區。固體礦產規模小,以中小型為主、大型及重要礦產地較少,貧礦較多且綜合礦多,這又是另一重要特征。

  (二)礦產資源勘查現狀

  北京市礦產資源勘查程度總體水平較高,但工作程度不均衡。在固體礦產中,煤炭和黑色金屬勘查程度較高,有色(貴、稀)金屬礦產和非金屬礦產勘查程度較低。其中,在已探明的煤礦產地中,達到勘探程度的占50%。

  地下水資源勘查包括水文地質普查、供水水文地質勘查、區域水文地質綜合研究和資源評價、地下水動態觀測及人工調蓄。山區地下水勘查達到普查程度,平原區一些重要地段已達到詳查或勘探程度;而第四系深層承壓水及隱伏巖溶裂隙水的勘查程度低,資源情況不清。

  在10個地熱田中,北京城區、小湯山、良鄉和南彩一李遂地熱田工作程度較高,達到詳查或勘探程度,其它地熱田達到普查程度。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現狀

  北京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歷史悠久,目前已開發利用的固體礦產有35種,其中主要是煤炭、鐵礦、金、水泥用灰巖、熔劑用灰巖、制灰用灰巖、建筑石材、磚瓦用粘土和建筑用砂。在347處固體礦產資源產地中,有199處已開發利用,占全部礦產地的57%。在開采的礦產地中,以非金屬礦最興旺,有141處,占已利用礦產地的71%,在非金屬礦中,尤以建材及其它非金屬礦利用率高,占38%。煤礦的利用率為10%。黑色金屬和有色金屬礦的利用率分別為16%和13%。建有各類礦山1906個,其中,國有礦山65個,占全市礦山總數的3%;非國有礦山(點)1841處,占97%。主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現狀見附表3和附表4。

  地下水的大規模開發利用始于60年代,80年代以來,地下水開采量均在25-27億m3/a之間,占全市總供水量的2/3。地下水開發程度較高但不均衡。平原區開發程度高,年開發量超過可開采量,出現地下水儲存量虧損局面,尤以市區及部分郊區衛星城鎮虧損嚴重;山區僅在缺水山村有少量開采,在房山、平谷、懷柔等區縣的部分地區尚有一定的開發潛力,平原區隱伏巖溶水開發利用剛起步,有較大開發潛力。

  截至1999年,已打成地熱井160余眼,正在使用110眼,地熱年開采量約1.1億m3,相當于北京地熱年可開采量的1/10,尚有較大的開發利用潛力。目前,地熱主要用于采暖、洗浴、種植、養殖、醫療、礦泉水生產、娛樂等。

  大規模開發利用礦泉水始于1986年。截至1999年,礦泉水生產廠家有40余家,產量約7萬噸/a。尚有較大的開發利用潛力。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不僅極大地滿足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也帶動了相關后續產業的發展。

  (四)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存在的問題

  北京市的礦業結構以國有礦山為骨干,以鄉鎮礦山為主體,并形成以中、小型規模礦山為主的礦業格局。礦山企業的主體技術和裝備與北京的技術優勢和人才優勢不相適應,資源利用方式粗放,利用效率低,資源浪費和破壞嚴重。

  與首都的性質和地位相比較,北京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存在的最嚴重的問題是對生態環境的破壞。一是礦業活動造成了一系列地質災害及生態環境問題,包括采煤引起地裂縫、地面塌陷、地下水疏干及污染,超采地下水引起的城市地面沉降、地下水位降落形成漏斗等,采砂等造成的部分土壤沙化、大氣揚塵等。二是礦山的“三廢”已成為大氣、水體、地質環境等的重要污染源。在已開發利用的主要大中型礦產地中,有60%的受到粉塵及礦山廢水的污染;長期超采地下水,加之環境污染,致使地下水環境惡化日益嚴重,甚至遭到破壞,地表土層旱化和沙化范圍逐漸擴大;空氣污染物中5%的可吸入顆粒物來自于礦業活動引起的粉塵。三是采礦造成地質景觀和地質遺跡的破壞、以及地質災害已成為北京市的公害之一等。

  (五)地質礦產資源需求

  1.礦產資源

  未來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需求基本特征是:礦物原料的需求總量增長緩慢,能源消費量大幅度增長但消費結構將發生根本性變化,水資源仍是制約城市發展的核心問題,建材非金屬礦產的供需矛盾十分尖銳,主要礦產資源的消費需求為(見附表5):

  2005年,煤炭1940萬噸(1386萬噸標準煤),石油965萬噸(1378萬噸標準煤),天然氣40億立方米(532萬噸標準煤),地熱8.55萬噸標準煤,鐵礦2145萬噸,熔劑用灰巖250萬噸,冶金用白云巖55萬噸,耐火粘土15萬噸,普通螢石5萬噸,銅、鋁、鋅金屬分別為12.5萬噸、1.5萬噸和2萬噸,水泥用灰巖900萬噸,建筑用砂5000萬噸,用水量將突破50億m3大關,礦泉水10萬噸。

  2010年,煤炭1630萬噸(1164萬噸標準煤),石油1230萬噸(1759萬噸標準煤),天然氣60億立方米,地熱20.5萬噸標準煤,水泥用灰巖1000萬噸,建筑用砂4500萬噸,礦泉水15萬噸,其它主要礦產的需求量保持2005年的水平。

  2.地質勘查工作

  國民經濟建設、城市發展和生態環境建設對地質勘查工作提出新的需求,要求不斷拓寬領域,全方位、多層次地服務于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這些新的需求主要包括:區域地質綜合調查,地質遺跡與旅游資源調查評價及國家地質公園論證,地質災害系統調查評價及監測,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前期勘查,垃圾填埋場址選擇勘查與評價,地下空間開發調查評價,服務于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地質勘查,平原區隱伏巖溶水勘查評價,主要地熱田淺層地熱資源總量、開發潛力勘查評價等。總之,未來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對地質勘查工作的需求是多方面的。

  3.環境需求

  “十五”及到2010年,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是一切工作的出發點,由此對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提出了一系列需求目標:

  2010年的大氣環境質量,自然保護區和市區外風景游覽區達到國家一級標準,規劃市區達到二級標準,滿足國家環境質量標準要求;密云、官廳、懷柔水庫及引水渠等飲用水源保持清潔,達到國家二級水體質量要求。市區景觀水體質量達到三級標準,城市下游河道水體滿足農灌要求。市區和衛星城污水處理率達到90%。工業廢水處理率達到90%;

  城市環境噪聲和道路交通噪聲力爭達到國家標準;

  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和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顯著提高。到2010年綜合利用率達到80%,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100%;

  城鄉生態環境趨向良性循環。城市綠化覆蓋率達到45%;農村地區大力植樹造林,提高林木覆蓋率;到2010年,全市林木覆蓋率達到50%。

  (六)礦產資源供需形勢

  未來北京市對礦產資源的需求總體趨于緩和,但礦產資源的供需形勢仍然嚴峻。主要表現為:

  環境保護與城市建設特別是奧運場館建設對建筑非金屬礦產需求之間的矛盾將日益尖銳。隨著建筑用砂和磚瓦用粘土的全面禁止開采,以及其他非金屬礦產實行限制性開采,建筑用砂及磚瓦用粘土等對環境影響大的礦產資源將全部靠外地供給。金屬礦產品如銅、鋁、鉬、金等部分或全部不能保證需求,這些礦產品主要或全部要從外地調入來滿足本市的需求;

  能源消費結構的重大調整,不僅擴大了石油、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的進口量,而且也給建立穩定的區外供應渠道和儲備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隨著北京經濟社會的發展,日益增長的水資源需求和有限的水資源之間的矛盾也日益尖銳,且水資源緊缺的現象仍將長期存在,尋找新的水源地和抓緊實施“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勢在必行。盡管“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建成后將極大地緩解北京市水資源供需矛盾,但是加強水資源保護與節約的任務仍將十分繁重。

  三、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人口、資源、環境工作座談會精神和“保護自然資源”、“保持良好生態環境”的基本國策,以服務和服從于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基本框架的構建、“綠色奧運”的舉辦等對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需要為根本出發點,以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資源、環境可持續利用為最終目標,以加強宏觀調控、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為主線,依靠科技進步,充分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加強管理,拓展服務領域,更好發揮地質礦產工作在首都經濟現代化、社會現代化和城市現代化進程中的作用。

  (二)基本原則

  1.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優先原則。一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的重點、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都必須服從和服務于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需要。礦產資源勘查活動,要緊緊地圍繞著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不斷地擴大服務領域,從單一的礦產勘查,向城市地質、農業地質、環境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旅游地質等領域拓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必須在注重經濟效益的同時,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手段,改善礦山生態環境,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2.開放性原則。適應全球經濟一體化和資源全球化發展的要求,充分利用區外資源和市場,把北京置于全國乃至全球范圍內來統籌規劃和安排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對資源需求的重大問題。重點加強同西部及周邊地區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等方面的合作,實施產業空間轉移戰略,建立穩定的資源供應渠道。

  3.科技創新原則。充分發揮首都人才和技術優勢,加大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和開發利用的技術創新力度。加強對礦產資源可替代產品的研究開發力度,加強礦產資源深加工和精加工技術的研究、開發及應用,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效率和降低經濟發展對礦產資源消耗水平;加強節水、節能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降低經濟社會發展的水耗和能耗水平。

  4.宏觀調控與市場配置資源相結合原則。在通過依法行政、加強執法力度、完善規劃體系和產業政策來加強政府對礦產資源宏觀調控的同時,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優化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調節資源配置,優化生產結構,轉變資源利用方式和方向,引導生產要素合理有序流動,實現礦業可持續發展。

  (三)規劃目標

  礦產資源勘查、合理利用和保護的總目標是:加強以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為主的城市地質工作,滿足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建設的需要;加強地下水、地熱調查評價,提高有效供給能力;充分利用區外市場和資源,有選擇地進行部分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調整優化資源利用結構和布局,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實現資源利用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努力改善礦山生態環境,建立適合首都特點的綠色礦業新秩序,促進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協調發展。

  1.2005年規劃目標

  地質勘查工作服務領域不斷擴大,實現地質工作重點轉移,滿足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需要。

  進一步查明地質災害及礦山地質環境現狀、分布及發展趨勢,為地質災害的防治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提供科學依據;加強地下空間和垃圾填埋場址地質環境調查,滿足地下空間開發、“陜氣進京”儲備、“南水北調”工程給水儲備及垃圾處理的需要。

  加強平原區隱伏巖溶水資源量及其開發潛力勘查評價,提供一批新的地下水資源供應基地,提高供水保證程度;全面系統調查評價地熱資源分布、資源總量。

  有計劃地逐步實現建筑用砂和磚瓦用粘土全面禁止開采,煤炭開采總量將得到有效控制;地熱資源得到合理開發利用,并進一步擴大應用領域,滿足“綠色奧運”的新能源需要;積極開發地質旅游資源,為北京市的經濟發展開辟新的經濟增長點。

  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建立起穩定的區外礦產資源供應體系。

  礦業產業結構得到進一步優化,并適應全市產業布局調整優化的需要。

  根本消除亂采濫挖、破壞性開采的現象,率先在全國實現資源開發利用廢物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礦產資源采選回收水平、綜合利用水平、二次資源利用率得到極大提高。其中,到2005年礦山冶煉尾氣SO2的利用率由現在的60%提高到65%,煤矸石綜合利用率達到45%,粉煤灰綜合利用率達到55%。

  大力改善礦山的生態環境,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率達到60%以上;加強礦山生態環境監督與管理;礦山“三廢”治理率達到或超過國家要求;礦山揚塵污染得到嚴格控制。

  建立起集中統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權威的礦產資源管理體制,以及具有首都特色的綠色礦業新秩序。

  2.2010年遠景目標

  地質勘查工作服務領域進一步擴大,實現地質勘查工作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方位和多層次結合;地下水、地熱等資源的保證程度得到進一步提高;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得到進一步加強,建立起安全、穩定的區外礦產資源供應體系,實現“新三步”發展戰略目標所需的資源基礎具有持續、可靠的保障;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結構和布局得到進一步調整和優化;礦產資源保護、合理利用與管理達到國內領先水平;資源利用效率進一步提高;礦山生態環境和礦業秩序得到鞏固和進一步好轉;礦產資源戰略儲備制度趨于完善。

  四、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查

  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實行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與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分體運行。政府組織開展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為礦產資源規劃和管理提供決策依據,為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環境保護、市政建設以及相關產業發展提供基礎資料和信息服務;通過政策引導和扶持,鼓勵多渠道社會投資,開展適應市場需要和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要求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

  (一)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

  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的重點是基礎地質調查、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地熱資源調查評價以及有關工程地質調查評價(北京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規劃見附表6)。

  1.基礎地質調查

  重點開展1:5萬區域地質調查的填平補齊,并在此基礎上,結合北京市各區縣國土資源、地質環境及經濟發展和城鄉建設中的熱點問題,以區縣為調查單元,開展水資源、土地資源、地質遺跡和地質景觀等地質旅游資源、礦產資源以及地質生態環境為主要內容的國土資源綜合調查評價。分析、評價各區縣的地理地貌、地質背景對國土資源、生態環境和農、林業發展的影響和控制作用,為北京市及各區縣的經濟發展、產業布局、城鄉建設規劃提供決策依據。加強區域地質構造特征、新構造運動形式、地殼穩定性調查研究,發展重大地質科學理論。

  2.區域環境地質調查評價

  進一步查明以泥石流、崩塌、滑坡、礦區塌陷等為主的突發性地質災害分布規律、危害程度、發展趨勢,劃出危險區段;查明東郊、北郊、通州北部、順義城南以及大興的西南部地面沉降范圍、程度、危害及形成原因,并在朝陽區大屯~來廣營一帶、首都機場~順義天竺一帶、順義城南、通州北部、大興榆垡等地建立地面沉降監測站,開展地面沉降的監測與研究;查明西起石景山區、東至通州區、北起順義天竺、南至大興縣城地下水有機物污染范圍、程度、危害及主要污染源,綜合調查評價官廳水庫上游水污染情況;查清礦山尾礦、廢石、矸石等的分布、發展趨勢,重點調查評價西山的煤礦區、密云水庫周圍的鐵礦區以及廣泛分布非金屬礦的西南部地區礦山開采引發的地質生態環境現狀,預測其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完善地質環境監測體系。

  3.地下水資源勘查評價

  開展平原地區150m以下第四系深層地下水的調查評價、平原區隱伏巖溶水的勘查評價,重點對海淀、昌平、順義、平谷、房山及大興隱伏巖溶水進行勘查評價,尋找新的水源地和應急后備水源地。

  4.地熱資源調查評價

  重點勘查評價沙河東南、小湯山東南、良鄉北大灰廠—崇各莊地區、城區西北衙門口—北太平莊一帶(包括奧運公園地區)、天竺、后沙峪周邊地區、鳳河營及永樂店—西集等地的地熱資源總量和開發潛力,為開發地熱資源提供后備基地與資源保障,為“綠色奧運”的成功舉辦提供可靠的清潔能源;對小湯山鎮附近、北京城區及良鄉鎮附近等地的地熱開發利用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勘查與研究,提出有效利用和可持續利用地熱資源的建議。

  5.地下空間開發及垃圾填埋場址地質環境勘查

  加強地下空間開發勘查評價,特別是配合“陜氣進京”工程和“南水北調”工程的建設,積極開展地下儲氣和蓄水空間場所勘查評價,為充分發揮“陜氣進京”工程和“南水北調”工程的效益作好前期準備。加強對潛在地質災害,如崩塌、塌陷以及對地下水及地熱的污染等生態環境方面的調查評估。

  積極開展地下水水位深度、走向及利用情況調查;垃圾對地質環境(地下水和地熱等)污染的可能性評價、防治措施和建議等。

  (二)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

  1.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重點

  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重點礦種包括地熱、地下水、礦泉水。

  2.商業性礦產資源勘規劃分區

  鼓勵勘查區:地熱開發利用程度低的平原地區(地熱勘查),地下水沒有超采的平原地區(地下水勘查),飲用天然礦泉水開發前景較好的地區(飲用天然礦泉水勘查)。全市共劃分鼓勵勘查區14處。

  限制勘查區: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附近一定距離以內;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主要湖泊、重要水庫和重要水源地一定距離以內;國家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全市共劃分限制勘查區2處。

  禁止勘查區:軍事禁區;國家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地下水超采地區(進行地下水勘查);地熱的開采接近或超過可開采量的地區(進行地熱勘查)。

  礦產資源勘查規劃分區見附表7。

  3.地熱資源勘查重點區域

  一類是開采深度小于2500m,溫度可達60℃以上地區。其范圍包括延慶西南、沙河鎮東、小湯山東北、良鄉東北、北京斷陷西北、李遂南彩、鳳河營附近;另一類是開采深度在2500—4000m之間,溫度可達70℃以上地區。其范圍包括良鄉云崗、太陽宮—黃土崗一帶、天竺酒仙橋。

  4.地下水資源勘查重點區域

  一類是淺層(小于150m)地下水勘查區,其范圍包括平谷、懷柔、房山地區;另一類是隱伏巖溶水勘查區,其范圍包括:平谷盆地—二十里長山、房山長溝—周口店、魯家灘—玉泉山、昌平十三陵—桃峪口。

  5.礦泉水勘查

  以市場為導向、以開發為目的,加強礦泉水商業性勘查、管理和引導。

  五、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

  (一)開采總量和方向

  為適應北京市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建設的需要,全市有計劃逐步禁止開采建筑用砂、磚瓦用粘土,限制開采煤炭、鐵礦、水泥用灰巖等其他固體礦產及地下水,允許開采地熱、天然礦泉水。

  1.建筑用砂及磚瓦用粘土

  建筑用砂和磚瓦用粘土為禁止開采礦種。為滿足城市基礎設施及奧運場館建設等對砂石的需求,除主要依靠區外調入外,有計劃地在邊遠山區適當留存一些生態環境保護設備及措施完善的砂石場,逐步實行全市禁采。

  2.其他固體礦產

  其他固體礦產為限制開采礦種,要嚴格控制開采總量,防止對生態環境造成進一步破壞。其中,煤炭以開采優質煤為主,2005年開采量控制在600萬噸,防止造成嚴重地質災害;鐵礦開采量控制在150萬噸,防止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水泥用灰巖開采量控制在900萬噸。

  3.地下水

  地下水為限制開采礦種,并根據地下水資源現狀及開發利用狀況采取不同的限制措施,嚴格控制地下水開采總量,2005年地下水開采總量控制在26.3億立方米。在“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引水入京之前,要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利用本《規劃》劃定的不同級別的限制開采區對其進行總量控制,協調使用好地表水和地下水資源。引水入京后,原則上盡量使用地表水,涵養地下水,在用水管理上,首先保證城區用水,其次為近郊區(縣)、最后為遠郊縣(區)。特別在西郊、海淀、石景山等區要進行人工回灌地下水。

  4.地熱

  地熱允許開采礦種,并作為清潔能源使其利用領域由單一的洗浴擴展到采暖、種植、養殖、醫療、生產、娛樂等領域,為滿足“綠色奧運”對新能源的需求作出貢獻。

  (二)開采規劃分區

  1.規劃分區原則

  北京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分區是在將北京市作為一個大的自然保護區的基礎上,劃分為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和允許開采區(見附表8)。

  禁止開采區:礦產資源開發對生態環境具有不可恢復的影響;主要城鎮、水庫、河流、鐵路、高速公路、重要公路等重要基礎設施、重大工程設施及其周圍一定范圍內;國家和省(區、市)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地質遺跡保護區、重要風景名勝區、重要保護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軍事禁區;其他按有關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地區。

  限制開采區:雖有可靠的資源基礎,但是當前的市場容量有限,應用研究不夠,資源利用方式不合理;受國家產業政策制約,開采規模受到嚴格限制或被列為國家戰略資源儲備的礦種;本區資源量有限,質量較差,礦產品需求可以通過外省或國際市場解決的;開發利用過程中,對生態環境有較大影響,但通過采取環境保護措施可以達到要求的。

  允許開采區:根據首都的實際情況,除禁止及限制開采區以外的區域均確定為允許開采區。允許開采區在北京只適用于地熱(礦泉水)資源。

  2.規劃分區

  禁止開采區:潮白河、永定河兩側一定范圍內(500米),昌平南口鎮南部,昌平南邵西部,石景山區與門頭溝區交界處及永定河西側,大興區東北部,懷柔與密云交界的沙河流域段,西至南窯、東南至房山區邊界的房山區東南部,為建筑用砂石禁止開采區。朝陽、豐臺、海淀、房山、通州、大興基本農田區,為磚瓦用粘土禁止開采區。“三庫一渠”水源保護區(密云水庫、懷柔水庫、官廳水庫一、二、三級保護區,京密引水渠兩側一定范圍內(500米)),國道、北京市市道及區(縣)主要公路兩側的直觀可視范圍,國家及北京市級自然保護區(共17處,面積約886km2,見附表10),各類地質遺跡保護區(共64處),重要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保護區,為其他固體礦產禁止開采區。

  限制開采區:除上述禁止開采區外,其他地區為其他固體礦產限制開采區。在這些區域內,關停并轉且依法治理礦山企業,使生態環境上一個新臺階;堅決取締無證開采的礦山企業,嚴格控制新增企業;控制總量;對規模經營、技術較為先進、環境治理較好的企業,原則上不再擴大開采規模,將其建成綠色生態型礦業企業。在全市對地下水實行限制性開采,其中重點限制的區域包括城區、城近郊區、通州區縣城—土橋一帶的淺層第四系孔隙水區域,城近郊區以外的沙河、良鄉、黃村、順義城區以南、通州區以外地區的淺層第四系孔隙水區域,平谷盆地—二十里長山巖溶水分布區、房山長溝—周口店巖溶水分布區、魯家灘—玉泉山巖溶水分布區、昌平十三陵—桃峪口巖溶水分布區。按照“優水優用、節約用水”原則,積極調整地下水開采層次,嚴格控制重點區域地下水開采量,在豐水年進行地下水回灌,爭取使地下水位有所上升。小湯山附近、城區東南、良鄉鎮附近,為地熱限制開采區,在這些地區原則上不宜再增加新的開采井,宜對原有的開采井群逐步進行更新改造,即對建井年限超過30年、開采深度淺、取水溫度低的舊地熱井逐步以鉆取深度大、溫度高的地熱井所代替,更新下來的舊井,改作地熱的回灌井或觀測井。

  允許開采區:延慶西南、沙河鎮東、小湯山東北、良鄉東北、北京城西南、東壩附近、李遂及鳳河營附近等成井深度小于2500m的地區,以及良鄉云崗、城區地熱田的太陽宮—黃土崗一帶及天竺地熱田的酒仙橋等成井深度大于2500m的地區,為地熱資源允許開采區。

  (三)礦業結構調整與優化

  1.礦產品結構調整

  大力壓縮對環境影響大、產品科技含量低、附加值小的初級礦產品的生產。建筑用砂、煤炭、鐵礦、水泥灰巖等大宗礦產品的消費缺口轉向尋求外地資源。

  充分發揮礦產品深加工和金屬制品生產的優勢,擴大有色金屬、貴金屬制品的生產能力,增加有色金屬型材及有色、貴金屬制品的外銷量。煤炭、鐵礦、水泥等大宗礦產品,生產的重點應放在最終產品的品種多樣化和產品質量上,增加加工產品品種,提高產品附加值。

  充分發揮科技優勢,加大以礦物原材料為依托的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研究力度,如環保型建材產品、能替代粘土磚的新型墻體材料等。有目的、有選擇地挑選一批項目進行開發研究,并盡快形成產業,如已申請專利的含鉀巖石綜合利用技術等。

  2.礦業企業結構調整

  進一步實行“控制總量、提高質量、增加效益、減少污染”的方針,通過礦山企業的“關停并轉”,淘汰關閉那些技術落后、污染嚴重、無后備資源的礦山企業,逐步減少礦山企業的數量和規模,到2005年減少35%,到2010年減少55%。

  走“生產聯合化、功能綜合化、經營多樣化、管理現代化”的道路,加強礦業企業內部結構調整,建立符合首都城市特點的生態型及綠色環保型礦業企業。”

  在投資、稅費等方面給予優惠,積極扶持礦業企業從事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研制及高新技術開發,力爭在“十五”至2010年形成一批以礦物原料為依托的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經營企業,使首都礦業科技水平走在全國前列。

  (四)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

  1.現有和閉坑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

  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加強現有和閉坑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2005年前關閉所有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等規劃禁止開采區內的采礦(點)或礦山,已停止采礦或閉坑的礦山、坑口完成土地復墾和生態環境恢復工作。2010年前完成現有礦山企業的“關停并轉”工作,建立起大型綠色生態型礦業企業。

  充分利用北京市得天獨厚的優勢,加強閉坑礦山綜合整治,可考慮將其開發為具有價值的旅游資源,真正做到變“害”為寶。

  加強礦山廢渣、廢水、廢氣排放處理的監督檢查,鼓勵企業提高對“三廢”的綜合利用,從源頭上減少“三廢”。

  加強礦山土地復墾或森林植被恢復。土源豐富的地區,在廢料上覆土后種植,恢復農業生產;土源不豐富的地方,可以選擇抗旱性強、耐瘠薄的樹種,在廢料上直接種植。

  通過合理選取剝離物排棄場址、清除地表水對剝離排棄物的不利影響、有計劃地安排巖土堆置、修筑圍欄工程、復墾等措施,加強礦山地質災害防治。

  通過對采礦場及運輸道路上定期灑水,運輸易產生揚塵的礦石時采用遮蓋物或噴灑覆蓋劑等措施,控制礦山揚塵污染。

  通過吸納社會資金進行現有和閉坑礦山的恢復治理,可以鼓勵個人和集體企業對現有或閉坑礦山的綜合整治進行投資,經過整理的可利用的土地按照“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在一定時期內優先享有對該土地的使用權及依法轉讓的權利。

  “十五”期間,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重點包括:門頭溝煤礦塌陷區地質災害、矸石及污染綜合治理,平谷、密云北部山區礦山尾礦、礦渣及其污染綜合治理,昌平鳳山礦礦渣及其危害綜合治理,主要采沙、采石場土地復墾。

  2.新建礦山生態環境保護

  新建礦產資源開采項目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規定的生態環境準入條件,即必須具備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批通過的環境影響報告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書(表)以及水土保護方案、土地復墾方案、森林植被恢復方案、礦產地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等。

  對新建礦山要嚴格依法審批,無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主管部門審批意見的,涉及使用林地及采伐(移植)林木,需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否則,一律不予登記。

  六、充分利用區外資源和市場

  認真貫徹充分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的方針,加強同區外、境外的合作,建立穩定的礦產資源供應渠道和體系,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鼓勵和支持企業到國外勘查、開發區內資源短缺、需求量巨大的石油、天然氣、富鐵礦等礦產資源,建立穩定的境外礦產資源供應基地和渠道。

  鼓勵和支持企業到區外勘查、開發礦產資源,開拓礦產資源供應渠道。

  充分發揮人才、資金、技術和加工優勢,積極參與西部大開發,加強同西部地區在礦產資源,特別是石油、天然氣、鐵礦、有色金屬、貴金屬、地下水等地區戰略性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利用、以及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等方面的合作,積極參與“西氣東輸”、“西電東送”工程建設,建立穩定的戰略性礦產資源區外供應基地和渠道,實現資源勘查開發產業的轉移。

  按照優勢互補和比較利益的原則,加強同周邊地區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方面的合作,建立穩定的礦產資源區外供應基地和渠道,減輕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壓力。主要包括河北省的建筑用砂、建筑石料、鐵礦及磷礦等;山東省的建筑用砂、飾面石材、石油等;內蒙古的優質環保型煤炭、銅礦、鋅礦、螢石、建筑用砂等;山西省的煤炭、鋁土礦等;天津市的石油及天然氣;遼寧省的普通螢石、建筑用砂、銅、鋅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法制建設

  按照WTO規則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加快法制建設進程,盡快制定規劃實施管理辦法,制定或完善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標準,把《規劃》的實施切實納入法制的軌道。按照“集中統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權威”的要求加強執法隊伍建設,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劃的認真貫徹落實。

  (二)建立和完善規劃體系

  《規劃》經批準后,應將其納入到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中,并作為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同時,根據《規劃》進一步編制有關重大專項規劃,建立起完善的規劃體系,具體落實《規劃》的意圖。

  加強對規劃的地位和作用的宣傳,提高政府部門、政府工作人員貫徹執行規劃的自覺性,提高企業、個人、社會公眾遵守規劃的自覺性。

  (三)加強規劃實施管理與監督

  確立規劃在礦產資源管理中的“龍頭”地位。建立規劃編制、審批和實施的領導責任制,建立規劃實施的多級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并接受社會對規劃實施的監督。

  一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劃》的要求進行管理。對不符合規劃的,登記管理機關不得審批和頒發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嚴格執行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活動準入條件。積極培育和完善礦業權市場,確保礦業權依法、有序流轉。建立礦業權審批內部會審制度,嚴格控制礦業權投放總量。

  加強規劃實施動態監測和調查研究,及時發現、糾正和處理違反規劃的行為。根據實際需要,修改和完善《規劃》。

  建立規劃實施領導責任制,將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與部門領導業績相銜接,并列入相應的規章制度中,定期進行考核。

  (四)拓寬投融資渠道

  積極拓寬投融資渠道,加大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及勘查、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產業結構調整資金投入力度。在國家和政府保障并不斷加大對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環境治理投入的同時,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創造條件通過多種形式籌集資金,積極開拓利用國外風險資本市場,探索性地開展建立國內風險資本市場的試點。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利用誰補償,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建立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配合國家研究制定公平合理的礦業稅費制度改革方案,進一步理順礦業稅費關系,改善礦業投資和經營條件。

  (五)制定和完善相關產業政策

  制定和完善相關產業政策,從財政、金融、計劃等多方面,扶持規劃鼓勵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提高資源利用率的技術改造項目、礦山生態恢復和環境治理項目、礦山土地復墾項目、新產品和替代產品開發項目等的發展,扶持地方經濟、礦山企業加快產業結構調整以及富余人員再就業。

  (六)加大對外開放力度

  擴大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與推廣應用。

  按照優勢互補和比較利益的原則,加強同周邊地區、西部地區的合作,從財政、金融、計劃、技術等鼓勵和支持到區外、國外進行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活動。消除地區貿易壁壘,保障區外資源的順利調入。

  (七)建立規劃管理信息系統

  完善地質資料匯交制度、礦業權人勘查開發利用情況報告制度和礦山監督制度,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狀況進行系統的監測,及時、準確地掌握全市范圍和重點礦區的礦產儲量增減、資源利用水平、礦山生態環境等的動態變化及規劃實施情況。開展礦產可供性研究及相應政策措施研究,建立面向社會的開放式規劃管理信息系統,為政府決策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務,接受社會對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以規劃管理信息化帶動規劃管理科學化和服務社會化(中國水泥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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