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承兌匯票遭拒付怎么辦?法官:牢記這5招
什么是票據?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現金流通的有價證券。我國《票據法》中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隨著互聯網技術發展,電子支付已經成為人們生產生活中常用的支付方式,隨身攜帶先進的人越來越少。然而在商業往來中,還是會經常涉及票據問題,匯票、支票在合同履行中大量使用。利用票據進行大額度貼現,具有高效便捷的優點,但票據一旦遭到拒付,權利人應該怎么維權?
未在有效期內承兌被拒付
劉某于2016年4月份因經濟業務取得了兩張面額為10000元的承兌匯票,付款行為青島西海岸新區某銀行,后因個人原因遺失了票據。2019年劉某又重新找回票據,但票據已過有效期,銀行拒絕付款,于是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某銀行支付票面金額。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系因自身原因未及時主張權利,導致票據權利時效屆滿被拒付,根據《票據法》規定,劉某系合法持票人,還可以向銀行主張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但因主張利益而產生的費用應由劉某個人承擔,后經法院調解,劉某向銀行出具了相關申請材料,銀行向劉某支付了票面款項。
空頭支票被退票
安某于2019年3月因工資支付取得西海岸新區某公司開具的現金支票一張,收款人為安某,付款行為西海岸新區某銀行。后安某在支票有效期內到銀行取款,銀行告知安某該公司銀行賬戶空頭,不能支付票面金額,于是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票面款。
法院審理認為,支票屬于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的票據,持票人在付款期內提示付款的,付款人應無條件支付。安某取得支票系因某公司向其支付工資,系合法持票人,在付款期內,某公司空頭無法支付,故某公司應當向安某足額支付票面款項。
票面有瑕疵遭到銀行拒付
2014年7月青島A公司出具的承兌匯票一張,金額5萬元,收款人為安丘某公司,付款行為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某銀行,后該票據經多次背書轉讓,最終被衡水某公司背書取得。衡水某公司在銀行辦理托收時,遭到青島某銀行拒付,稱背書存在瑕疵。
法院審理認為,該匯票背書連續,衡水某公司為最后被背書人即合法持票人,有權向青島某銀行主張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但其背書有瑕疵,應當按銀行要求由瑕疵處背書人出具情況說明,再依判決書向銀行主張權利。
上述三起案件都是票據支付過程中比較常見的情況,如何有效地預防和救濟?法官提醒您下面幾點一定要注意。
1、匯票、支票均具有時效性,持票人應在有效期內向銀行提示付款;
2、匯票、支票書應清晰、規范,拒絕模糊書寫、涂改,背書應連續;
3、出票人應保證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票據金額;
4、票據被拒付,可因不同的拒付理由主張不同的權利:逾期支付或票面瑕疵,向銀行主張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賬戶空頭,向出票人主張票據付款請求權,或背書人、出票人及其他債務人主張追索權;
5、發生票據糾紛,應及時向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編輯:曾家明
監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