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新建水泥項目應在備案前按規定開展產能置換
2016年5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促進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4號)。《意見》明確,(2013年10月6日)《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印發后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凡是未按規定開展產能置換導致新增產能的,要嚴肅查處,國土、環保、質檢等部門和金融機構一律不予支持。
2016年12月12日,國務院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國發〔2016〕72號)。企業投資建設水泥項目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國務院在發布《目錄》的通知中明確,對于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各地方、各部門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備案新增產能項目,各相關部門和機構不得辦理土地(海域、無居民海島)供應、能評、環評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關業務,并合力推進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各項工作。
在2018年1月1日后備案建設的水泥項目執行工信部2017年12月31日下發《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之前備案建設項目執行之前工信部下發產能置換相關規定,同時須按國辦發34號文件規定,2017年底前,暫停實際控制人不同的企業間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產能置換。
2018年8月5日工信部辦公廳和國家發改委辦公廳聯合下發《關于嚴肅產能置換嚴禁水泥平板玻璃行業新增產能的通知》(工信廳聯原〔2018〕57號)。《通知》強調,各地負責建設項目備案的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要求,嚴格把好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設項目備案源頭關口,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備案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產能的建設項目。對項目業主報送的擬建項目的產能置換方案,堅持采信企業承諾與現場核實查驗相結合,細致甄別置換方案特別是所用產能指標的真實性和合規性,溯清產能指標源頭。對跨省開展產能置換的,公示前應由項目建設地省級主管部門委托全國性的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召開聽證會。
綜以上文件所述,新建水泥項目應在備案前開展產能置換。對于擬建項目的產能置換如何進行都已有明確規定,政策界線非常清晰。對于在2017年及之后開工的水泥新建項目,從立項程序上實行備案管理。在備案前,必須按規定開展產能置換。
如果在2017年開工的項目,卻在2018年建成點火投產后再履行產能置換程序,召開跨省開展產能置換聽證會,補辦相關產能置換手續,那這些項目本身是不是合規,確給業內留下了疑問!
編輯: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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