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近日,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從發布的通告中獲悉浙江省新建項目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不含燃煤電廠)以及鍋爐,自2018年9月25日起,新受理環評的建設項目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自2018年11月1日起,新建燃煤發電鍋爐(含參照燃煤電廠執行的其他鍋爐)執行《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 2147-2018)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水泥等行業已存在企業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以下為公告原文: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
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要求,為落實“重點區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VOCs)全面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在我省全面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執行地區
浙江省全部行政區域。
二、執行行業與時間
(一)新建項目。
1.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不含燃煤電廠)以及鍋爐,自2018年9月25日起,新受理環評的建設項目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自2018年11月1日起,新建燃煤發電鍋爐(含參照燃煤電廠執行的其他鍋爐)執行《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 2147-2018)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
2.對于目前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修訂或修改后,新受理環評的建設項目執行相應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實施時間或標準修改單發布時間同步。
(二)現有企業。
1.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以及鍋爐,執行要求如下:
(1)火電(不含燃煤電廠)、鋼鐵、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鋁)、水泥、煉焦化學工業行業現有企業以及在用鍋爐,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
(2)現有單臺出力300MW及以上的發電機組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含參照燃煤電廠執行的其他鍋爐),自2018年11月1日起,執行《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 2147-2018)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3)現有單臺出力300MW以下的發電機組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含參照燃煤電廠執行的其他鍋爐),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 2147-2018)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對于目前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修訂或修改后,現有企業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時間要求如下:
通過制修訂排放標準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中規定的現有企業實施時間同步;
通過標準修改單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執行時間按相應公告規定的時間執行。
三、其他要求
2020年6月30日前,杭州、寧波、湖州、嘉興、紹興等5市行政區域內現有企業(不含燃煤電廠)仍按《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14號)的有關要求執行;現有燃煤電廠(含參照燃煤電廠執行的其他鍋爐)按照《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 2147-2018)規定的時間執行。
附件: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國家排放標準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6月6日
編輯:梁愛光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