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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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態環境局審批(2021年版) |
市生態環境局審批(本次修訂) |
變化類別 |
一、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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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庫:新建庫容100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項目。 |
上收 |
24.跨區縣引水工程; |
2.引調水工程:新建跨流域調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總引水量占引水斷面天然年徑流量1/4及以上、涉及環境敏感區的(不含涉及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庫配套引水工程)項目。 |
上收 |
二、能源和資源開發 |
1.火力發電和熱電聯產(含摻燒生活垃圾發電、摻燒污泥發電;發電機組節能改造的除外,燃氣發電除外,單純利用余熱、余壓、余氣發電的除外); |
3.燃煤電站(含熱電):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含燃煤摻燒廢棄物)。 |
調整表述 |
2.重慶市境內的±400千伏及以上直流輸電項目;重慶市境內的220千伏及以上交流輸變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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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表述,并調整到“七、核與輻射”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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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風電、光伏電站:涉及環境敏感區的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
5.水電站:裝機5萬千瓦以上常規水電站項目以及5萬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規水電站項目;裝機30萬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環境敏感區的抽水蓄能電站項目。
6.煤炭開采和洗選業:新增規模90萬噸/年及以上的新建、擴建煤炭開采項目。
7.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新增規模30萬噸/年及以上的新建、擴建鐵礦采選項目;單獨尾礦庫建設項目;含尾礦庫的礦山采選項目。
8.非金屬礦采選業: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土砂石尾礦庫建設項目(不含礦區修復治理工程,不含河道采砂項目);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含尾礦庫的土砂石開采建設項目(不含單獨的礦石破碎、集運,不含礦區修復治理工程,不含河道采砂項目);化學礦、石棉及其他非金屬礦單獨尾礦庫建設項目(不含礦區修復治理工程);含尾礦庫的化學礦、石棉及其他非金屬礦采選項目(不含單獨的礦石破碎、集運,不含礦區修復治理工程);井鹽單獨尾礦庫建設項目,含尾礦庫的井鹽采選項目。 |
上收 |
三、交通運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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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港口碼頭:新建涉及環境敏感區或單個泊位1000噸級以上的干散貨(煤炭、礦石)碼頭;新建油氣專用泊位項目;涉及危險品的集裝箱專用碼頭項目。 |
上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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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運輸機場、一類通用機場,軍民合用機場; |
10.機場:新建、遷建以及增加航空業務量的擴建運輸機場項目;新建、遷建通用機場項目。 |
調整表述 |
4.高速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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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跨區縣的高速公路、鐵路項目下放 |
5.生態環境部審批權限以外的新建鐵路項目(30公里及以下鐵路聯絡線和30公里及以下鐵路專用線除外)。 |
22.城市軌道交通(不新增占地的停車場改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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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不跨區縣的城市軌道交通項目 |
四、制造業 |
6.汽車整車制造; |
11.汽車整車制造。 |
保持不變 |
7.表面處理項目(電鍍,化學鍍,陽極氧化,有鈍化工藝的熱鍍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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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表面處理項目(電鍍,化學鍍,陽極氧化,有鈍化工藝的熱鍍鋅)。 |
保持不變 |
8.航空、航天器及設備制造(有電鍍工藝的;年用溶劑型涂料(含稀釋劑)10噸及以上的); |
13.航空、航天器及設備制造(有電鍍工藝的)。 |
部分下放,下放“年用溶劑型涂料(含稀釋劑)10噸及以上的項目” |
9.鉛蓄電池制造。 |
14.鉛蓄電池制造。 |
保持不變 |
10.紙漿制造和造紙(含廢紙造紙); |
15.紙漿制造和造紙(含廢紙造紙)。 |
保持不變 |
11.有染整工藝的紡織和有使用有機溶劑的涂層工藝的紡織。 |
16.有染整工藝的紡織和有使用有機溶劑的涂層工藝的紡織。 |
保持不變 |
12.煉鐵,煉鋼,鐵合金冶煉; |
17.鋼鐵:全部煉鐵煉鋼項目(含燒結、球團,短流程煉鋼除外);鋼鐵含鋅塵泥等含鋅二次資源生產(次)氧化鋅的項目;鐵合金冶煉。 |
下放“短流程煉鋼”,上收“鋼鐵含鋅塵泥等含鋅二次資源生產(次)氧化鋅的項目” |
13.?常用有色金屬冶煉(含再生冶煉、氧化鋁生產、電解鋁生產)、貴金屬冶煉、有色金屬合金制造(利用單質金屬混配重熔生產合金的除外);
14.稀有稀土金屬冶煉; |
18.有色金屬冶煉:全部項目(含再生有色金屬冶煉,不含利用單質金屬混配重熔生產合金)。 |
調整表述 |
15.常用有色金屬礦采選,貴金屬礦采選,稀有稀土金屬礦采選; |
19.有色金屬礦采選業:稀土采選項目;銅、鉛鋅、鎳鈷、錫、銻、汞礦采選項目;單獨尾礦庫建設項目;含尾礦庫的礦山采選項目;貴金屬礦采選。 |
下放鋁礦、鎂礦、鉍礦、鎘礦、鈦礦、鈉礦、鈣鈦礦采選等 |
16.水泥制造(水泥粉磨站除外)、平板玻璃制造。 |
20.水泥熟料:全部項目(含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
21.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窯設備的項目(電熔窯除外)。 |
調整表述 |
17.除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以外的煉油項目,列入國家能源發展規劃、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的煉油擴建項目以及精煉石油產品制造項目;
18.乙烯、精對苯二甲酸(PTA)、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甲苯二異氰酸酯(TDI)項目;電石生產項目; |
22.石化:全部煉油項目(生態環境部審批的除外);全部乙烯項目;新建對二甲苯、精對苯二甲酸(PTA)、甲苯二異氰酸酯(TDI)、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項目;新建電石生產項目;新建廢輪胎生產再生油項目。 |
上收新建廢輪胎生產再生油項目,其余調整表述 |
19.煤炭加工和生物質液體燃料生產(單純物理分離、物理提純、混合、分裝的除外;煤制品制造除外;其他煤炭加工除外); |
23.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階煤分質利用)項目(生態環境部審批的除外);全部農藥及中間體生產項目;全部鉻鹽;全部氰化物生產項目。
24.焦化:全部(含半焦項目,干熄焦、煤氣凈化等不涉及焦爐/炭化爐的改造項目除外)。 |
上收農藥及中間體,其他調整表述 |
20.基礎化學原料制造、農藥制造、涂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專用化學產品制造、炸藥、火工及焰火產品制造(含研發中試;不含單純物理分離、物理提純、混合、分裝的);肥料制造(化學方法生產氮肥、磷肥、復混肥的);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含研發中試;不含單純藥品復配、分裝);纖維素纖維原料及纖維制造、合成纖維制造(單純紡絲、單純丙綸纖維制造的除外);生物基化學纖維制造(單純紡絲的除外);輪胎制造,再生橡膠制造(常壓連續脫硫工藝除外)。 |
25.基礎化學原料制造、涂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專用化學產品制造、炸藥、火工及焰火產品制造(含研發中試;不含單純物理分離、物理提純、混合、分裝的);肥料制造(化學方法生產氮肥、磷肥、復混肥的);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含研發中試;不含單純藥品復配、分裝);輪胎制造,再生橡膠制造(常壓連續脫硫工藝除外)。 |
下放纖維素纖維原料及纖維制造、生物基化學纖維制造項目,其余保持不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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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鑄造:全部鑄造用生鐵年產1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采用沖天爐為熔化設備,年產10萬噸及以上的的鑄造項目。
27.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產碳素制品項目。 |
上收 |
五、環境治理 |
23.生活垃圾發電; |
28.生活垃圾發電。 |
保持不變 |
25.專業電鍍園區(集中加工區)污水處理設施; |
29.專業電鍍園區(集中加工區)污水處理設施。 |
保持不變 |
26.危險廢物利用及處置(產生單位內部回收再利用的除外;單純收集、貯存的除外)。 |
30.危險廢物利用及處置(產生單位內部回收再利用的除外;單純收集、貯存的除外)。 |
保持不變 |
六、研究和試驗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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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P3、P4生物安全實驗室。 |
上收 |
七、核與輻射 |
27.電磁輻射項目: ??????????????????????100千瓦及以上廣播電臺、差轉臺項目;除生態環境部審批外的電視塔臺、衛星地球上行站、雷達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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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中波50千瓦及以上、短波100千瓦及以上以及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廣播電臺、差轉臺項目;全部電視塔臺、衛星地球上行站、雷達項目;220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 |
調整表述 |
28.核技術利用建設項目: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銷售(含建造)、使用I類射線裝置的;使用I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生產、使用Ⅱ類射線裝置的;甲、乙、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醫療機構使用植入治療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除外);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
29.核技術利用項目退役: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使用Ⅰ類(醫用)、Ⅱ類、Ⅲ類放射源場所存在污染的;使用Ⅱ類射線裝置(X射線裝置和粒子能量不高于10兆電子伏的電子加速器除外)存在污染的。 |
33.放射性同位素:全部項目。
34.射線裝置:全部項目(使用血管造影用X射線裝置的項目除外)。
35.達到伴生放射性礦鑒定標準的16類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稀土、鋯及氧化鋯、鈮/鉭、錫、鋁、鉛/鋅、銅、鐵、釩、鉬、鎳、鍺、鈦、金礦開采、選礦、冶煉項目;磷酸鹽開采、選礦和直接以磷酸鹽為原料的加工活動項目;煤開采、選礦項目。
36.放射性污染治理項目:核技術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項目;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項目。
37.核設施內新建、改建、擴建不涉核的建設項目。 |
下放使用血管造影用X射線裝置的項目,其他調整表述 |
八、涉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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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行業 |
21.大型主題公園; |
38.大型主題公園。 |
保持不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