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凝土企業被罰7.3萬元!
甘肅酒泉市生態環境局玉門分局消息,日前玉門鴻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strong>的規定,構成違反大氣污染管理制度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的規定,被處于7.3萬元罰款。
其違法事實為,該公司位于酒泉市玉門市東鎮省道215北側、東清路西側建設的年25萬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建設項目,原料(砂石料)露天堆存。執法人員調閱企業環評、驗收資料,環評中批復建設有砂石料堆料棚,企業未按照要求將砂石料入庫存放。
玉門鴻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現場拍攝取證,并放出無人機航拍,企業負責人岳強全程見證陪同。
編輯: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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