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一家水泥企業因環境違法被地方環保局責令停產整治
5月13日,內蒙鄂倫春自治旗環境保護局向鄂倫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下達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決定書》中明確該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1、該公司生產過程中,在線監測設施站房未通電,在線監測設施未使用,存在逃避監管的行為; 2、脫硝工序中,氨水罐內無氨水,脫硝設施未運行;3、在窯尾接口位置有塌料現象,造成大量揚塵;4、未按環評要求建設布袋除塵排氣口。因此,責令該公司限期停產整治,并將整改方案向社會公開。
《鄂倫春自治旗環境保護局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內容如下:
鄂倫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
社會信用代碼:91150723573258447D
地址: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鄂倫春自治旗吉文鎮建設街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馬春國
我局于2019年3月24日至2019年5月9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1、該公司生產過程中,在線監測設施站房未通電,在線監測設施未使用,存在逃避監管的行為;2、脫硝工序中,氨水罐內無氨水,脫硝設施未運行;3、在窯尾接口位置有塌料現象,造成大量揚塵;4、未按環評要求建設布袋除塵排氣口。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和影像資料等證據為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責令你公司停產整治。改正方式包括:1、立即停止生產;2、針對你公司已實施的環境違法行為制定整治方案;3、實施整改。
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整改,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方案報我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任務完成情況和整改信息社會公開情況,報我局備案,并提交監測報告以及整改期間生產用電量、用水量、主要產品產量與整改前的對比情況等材料。停產整治決定自報我局備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將依法對你公司履行停產整治措施的情況實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處理或處罰。
如你公司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或者鄂倫春自治旗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鄂倫春自治旗環境保護局
2019年5月13日
編輯:梁愛光
監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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