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起事故,死傷人數達18人!水泥企業這四個月為何總是“惹禍上身
2019年以來水泥、建筑工地、礦山等企業頻繁發生不同程度的安全事故,其中,據不完全統計水泥企業四個月以來共發生安全事故10起,死傷人數達18人,而南方水泥竟接連發生兩次安全事故。
水泥廠安全事故頻繁發生,建筑工地、砂石礦山、裝載運輸等安全問題也屢見不鮮。如3月21日13時46分左右,中航寶勝海底電纜項目主塔外墻噴涂粉刷作業腳手架發生墜落6死5傷;3月30日晚河南一礦區發生安全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傷等。
安全問題本就是涉及生命安全的大事,近年來國家和企業不斷加大安全檢查。為何各省市政府雖然不斷召開安全檢查會議、展開檢查活動,可水泥廠的安全事故依然不可避免?其原因難道要歸結于人們常說的“天命無常”嗎?
據筆者梳理水泥廠事故產生的原因,有部分水泥企業指稱事故原起外包工程。如湘潭市人民政府在處理2月27日湖南韶峰南方水泥事故時指出外包工程是大中型企業安全管理的薄弱環節。4月28日的湖南郴州金磊南方水泥事故中,據企業負責人稱此次事故并非安全事故,只是由于外包的電焊工操作不當引起的施工區域易燃物品著火。
水泥企業安全事故緣由單單歸結于“外包”合理嗎?
筆者認為水泥企業作為業主企業,水泥廠內出現安全事故責任當然不能由其口中的“外包”企業一力承擔,兩者皆有責任。
首先,水泥企業對于外包商的資質審核不夠嚴格。據了解,部分水泥廠存在為了降低維修成本而選擇性忽視外包企業資質的現象。而新修訂《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況且,據了解,部分外包企業存在“層層外包”的現象,這就更使得責任主體模糊化。
其次,作為業主的水泥企業并未盡到管理責任。新修訂《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而在實際中,有的水泥企業或違規發包,或以包代管。
如某水泥企業的火藥爆炸事故,據《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礦山進行爆破作業為危險作業,卻包給無采掘施工資質長陽平安爆破公司承接鉆孔業務,鉆孔過程發現裂隙帶后采取措施不力,爆破后檢查不仔細、未發現殘留未爆炮孔,執行爆破安全規程不嚴;讓常山爆破公司超資質能力承接業務,現場安全管理缺失。此次發生火藥爆炸事故是企業違規發包、以包代管必然的結果。
除了以上所述的水泥企業安全事故原歸外包外,部分水泥企業自身對安全生產檢查存在不重視情況,對于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沒有及時管理,從而導致增大事故發生的“偶然性”。
以南方水泥為例,在2019年3月18日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發電企業特種設備安全專項檢查情況的通報中對湖南耒陽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和湖南隆回南方水泥有限公司進行了通報。
通報稱湖南耒陽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聘用記錄未按要求填寫;未按規定對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表、熱電偶等進行檢定或校驗;未按要求開展事故應急演練。
湖南隆回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未按規定對設備進行日常檢查;未提供開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記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聘用記錄未按要求填寫;未對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表、熱電偶等進行檢定或校驗;未按要求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和開展事故應急演練;更有甚者其公司對顯而易見的安全隱患視而不見。
總而言之,水泥企業與外包企業都存在不可推脫的責任。水泥企業應從以上事故中認真吸取血的教訓,做到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在對自身水泥廠安全問題做好檢查的同時也要對外委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預防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編輯:曾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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