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遭下游舉報!反壟斷告誡會內容出爐 企業協會將開啟自查!
4月2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在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召開了建材領域壟斷行為告誡會。中國建材聯合會、中國水泥協會、中國磚瓦工業協會,中國建材、海螺水泥、冀東水泥、華潤水泥、華新水泥、山水水泥公司等相關協會領導及企業代表參加了該告誡會。
以下是會議主要內容:
為何召開此次會議?
主要是接到媒體和相關企業舉報。特別混凝土行業聯合漲價,受到制裁,而混凝土協會舉報水泥壟斷,提到大型企業成立區域聯合銷售平臺,限制競爭行為,以及行業產品特殊屬性剛需、短腿,容易形成區域市場。
講解相關案例:
主要介紹反壟斷制裁案例,東北水泥罰款事件,以及近期混凝土和磚瓦行業三個罰款案例。
提出要求:
參會的行業協會和企業要進行自查,認真學習反壟斷法。行業協會:是否制訂了排除競爭,進行最低限價,限制產銷量。企業自查:是否達成壟斷協議,對產品固定價格,進行最低限價,以及限制區域銷售。是否有涉及經營者集中的行為應該申報的沒有申報。
會議目的:
行業協會和企業要自查自糾是否有涉及壟斷,自查報告先上報各省監督管理局,然后再上報國家監督管理局。
編者按:
關于水泥行業的“壟斷”問題,其實業內不應該感到新鮮。數年前,業內曾爆發轟動一時的“東北鎖窯事件”,最終吉林亞泰集團水泥銷售有限公司、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冀東水泥吉林有限責任公司領到了共計1.1439億元的罰單。這是我國反壟斷執法部門首次對水泥行業進行處罰。
值得回味的是,就像當前的區域企業協同被部分人士認為是水泥行業脫困的“創新”之舉一樣,當年“東北鎖窯事件”也曾一度被認為是業內經營模式的創新,是值得推廣的先進經驗。
那么哪些行為可以被認定為壟斷呢?按國家發改委《反價格壟斷規定》的規定,價格壟斷行為包括:(一)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使用價格手段,排除、限制競爭。
價格壟斷協議是指,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其他協同行為是指,依據(一)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具有一致性;(二)經營者進行過意思聯絡因素并考慮市場結構和市場變化等情況。
企業自主定價的核心是依法自主。如果具有競爭關系的企業自行協商或在協會組織或授意下達成統一價格意見,要求相互遵守,或進而簽訂承諾書,或在自律條款中“遵守”意思的表示,或對所謂“熊”企業要進行通報批評,或建議有關部門進行行政制裁的話,其行為構成了達成并實施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要素。
需要指出的是,《反價格壟斷規定》中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規定。
當前經濟形勢不佳的背景下,部分企業通過協同,控制產量,維護價格的做法呈現出上升勢頭,為應對這一現實,更需要相關部門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維護市場經濟體系公平競爭原則。
當然需要指出的是,《反壟斷法》也提出,允許企業經營者之間在特定情況下一致行動,包括“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以及“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等,但前提是“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由此看來,水泥行業應該引起重視,切記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不得有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等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部分地區成立的區域水泥集團,堂而皇之的將統一生產和銷售作為企業經營目標,這一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已經踩到了《反壟斷法》的紅線。
編輯: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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