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溫州散裝辦聯合交警部門開展執法檢查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和《溫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溫州市公安局關于對散裝水泥專用車輛持培訓合格證上崗及行駛記錄裝置開展行政執法檢查的通知》(溫發改服務〔2012〕246號)精神。8月29日至30日,溫州市散裝辦組織鹿城、甌海、龍灣三區散裝辦并聯合市交警大隊,對市級和三區所屬預拌混凝土企業專用車輛駕駛員持培訓合格證上崗情況進行依法檢查。
聯合檢查組一行首先來到了溫州市龍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對進出專用車輛檢查時發現駕駛浙C23002混凝土攪拌車駕駛員沒有經過專用車輛業務技能與安全培訓,無法提供培訓合格證,執法人員對駕駛員和企業負責人分別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筆錄》,并根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對駕駛員所屬的管理單位按照簡易程序作出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這是溫州市散裝辦首次向違法單位開出行政處罰單。
在為期兩天的執法檢查中,聯合檢查組巡查了9家預拌混凝土企業,現場共檢查38名專用車輛駕駛員,其中混凝土攪拌車駕駛員36名,混凝土泵車駕駛員2名,發現有6名駕駛員未經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駕駛專用車輛,檢查組人員當即按規定對車輛駕駛員和企業負責人進行了筆錄,開出了6張行政處罰決定書,企業單位對本次違反《條例》行為所受到的處罰給予認可,其中2家企業已經向指定銀行交了罰款。
檢查中也發現了一些的存在問題:一是專用車輛駕駛員的流動性強,致使新增的駕駛員跟集中統一的業務技能培訓工作無法銜接;二是個別企業將培訓合格證收集統一保管,沒有分發駕駛員隨身攜帶。對此,市散裝辦責令企業在近期內落實整改工作,如有新增專用車輛駕駛員應及時上報培訓,盡量招聘取得培訓合格證的駕駛員駕駛專用車輛,把培訓合格證交由駕駛員自己進行攜帶保管,同時告知駕駛員,此證件應作為其從事駕駛專用車輛的有效憑證,應隨身攜帶,并要求企業切實完善安全生產工作制度,認真抓好專用車輛安全管理工作。
此次執法活動是溫州市散裝辦系統自《條例》實施和取得執法主體資格以來首次組織的大規模專項執法行動,改變了過去“零執法、零處罰”的尷尬記錄,破解了散裝水泥行政執法隊伍畏難情緒,增強了該市散裝辦工作人員的執法意識和執法能力,為該市散裝辦系統今后的行政執法提供了借鑒,有較大的參考意義。通過檢查,有效地促進市、區專用車輛規范化管理,進一步宣貫了《條例》,鍛煉了散裝水泥執法隊伍,為溫州市今后全面開展散裝水泥行政執法工作開了好頭。
編輯:xu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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