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發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關于非統調煤電價格機制執行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相關發電企業,省電力公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1501號)、《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明確煤電容量電價適用范圍有關事項的暫行通知》(國能綜通電力〔2023〕141號)和《2025年浙江省電力市場化交易方案》(浙發改能源〔2024〕289號)要求,現就我省非省統調煤電價格機制執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合規在運的非統調公用煤電機組由現行單一制電價調整為兩部制電價。其中電量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超低排放電價)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容量電價執行國家核定標準,2025年執行每年每千瓦100元。
二、請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電網企業按煤電機組(含非統調煤電機組)每月申報的最大出力值,預測次月煤電機組容量電費總額及工商業用戶分攤度電標準,納入系統運行費用“煤電容量電費”科目,系統運行費用各科目單獨列示,隨代理購電價格提前發布。
三、請電網企業每月據實清算上月煤電機組(含非統調煤電機組)容量電費,相關損益納入次月系統運行費用。
四、適用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的煤電機組要符合如下要求。
(一)納入國家電力規劃的在運公用煤電機組、符合《熱電聯產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17號)等相關規定的在運公用燃煤背壓機組,擁有國家或地方有權部門核準(審批、備案)文件,并持有國家能源局頒發的電力業務許可證。新投運機組(本通知實施后投運機組,下同)在完成認定工作后,補發自投運次月起應獲得的容量電費。
(二)新投運機組的設計供電(供熱)煤耗,應符合《常規燃煤發電機組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258)、《熱電聯產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35574)等規定,并按最新發布版本執行。現役機組要因地制宜實施節能改造,持續提升能效水平。
(三)煤電機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符合《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等規定,并按最新發布版本執行。具備條件的機組,要實現超低排放。
(四)新投運機組的靈活調節能力要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全國煤電機組改造升級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1519號)等相關文件要求,并按最新發布版本執行。現役機組要抓緊實施靈活性改造,切實提升靈活調節能力。
(五)如國家能源局優化煤電機組適用容量電價的煤耗、污染物排放、靈活調節能力等要求,按最新要求執行。
設區的市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要按照國能綜通電力〔2023〕141號文有關要求,嚴格審核把關本地非統調煤電機組(含省調調度委托地調管理,下同)納規、核準、供電煤耗、污染物排放、靈活調節能力及電力業務許可證等證明材料,征求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意見后,將本地適用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的非統調煤電機組名單及時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如遇重大事項,請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報告。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 ? ?浙江省能源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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