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運輸兄弟們注意!貨車超限超載入刑,這一天或許真的來了!
貨車超限超載被稱為是道路交通的“第一殺手”。目前,公路貨車超限超載現象十分普遍,嚴重危害交通安全,阻滯道路通行,對道路路面破壞嚴重,是一種危害巨大的行為。有數據顯示,全國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約10萬人,受傷50多萬人。
其中50%的群死群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與超限超載直接相關。超限超載車輛長期處于超負荷運轉狀態,會出現車輛制動、操作等安全性能較低,發生爆胎,剎車失靈等現象,極易引發交通事故。
根據交通運輸部2016年出臺實施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煤炭、鋼材、水泥、砂石、商品車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經營人、管理人(以下統稱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在貨物裝運場(站)安裝合格的檢測設備,對出場(站)貨運車輛進行檢測,確保出場(站)貨運車輛合法裝載。然而在現今高昂的油價和白菜的運價的不平衡位面下,高昂的運輸成本迫使部分企業為節約成本違反規定,“多拉快跑”現象普遍,冒著交通管理查驗的風險超限裝運,超載運輸。但不可推脫的是,近幾年水泥行業脫離了低谷期,形勢大漲,利潤飆升,部分水泥企業急功近利,抱著僥幸心理超載運輸以賺取更多的利潤。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廣東省政協副主席馬光瑜提出,在當前治理方法的基礎上,從刑罰、經濟、信用等方面綜合施策,治理超限超載。借鑒“酒駕入刑”的方法,將公路貨運嚴重超限超載列入危險駕駛罪的范疇,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
此外,他還提出,將超限超載行為納入誠信體系,對有關車輛、人員、企業、貨運源頭,實施聯合懲戒;對遵守道路交通運輸法規、信用良好的貨運車輛,在全國范圍內減免道路通行費。
為更有效地監管貨車超限超載,馬光瑜還建議設立或明確治理公路貨運超限超載的協調機構,強化權威和責任,統一協調公安、交通運輸、應急、城管、國土、建設、工業、質監等部門的相關職能。
“超載入刑”的問題不是第一次被提出,早在2016年交通運輸部部長李小鵬提出建議—要加快研究推進將嚴重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列入危險駕駛罪的范疇。建議,應該“將貨車嚴重超限超載運輸行為以危險駕駛罪入刑”。2017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交通運輸廳廳長張瓊就已連續四年就此提出議案,積極建言將貨運車輛嚴重超限超載運輸行為作為危險駕駛罪的一種情形。
說到超載超限入刑,必須要談一下背后的動因。很多人把超載超限和酒駕相提并論,其實這是兩回事。相比較酒駕的個人行為性質,貨車超載超限背后的動因要復雜些。分析起來主要有兩點:
一是我國運輸市場運價增幅較慢,而車輛增長較快。運輸力相對過剩導致市場競爭激烈,司機為了爭取到貨源,采取低價策略,形成惡性競爭,價格降低了,只能通過超載超限來彌補利潤。
二是高速費和罰款加劇了“不超載會虧本”的困局。根據數據顯示,我國貨物總價值中有30%被物流費耗去;我國公路收費遠高于歐洲,公路運輸成本中20%的各種收費。和國外相比,從廣州到北京的運輸成本高于從廣州到美國,這令人驚訝!
關于超載入刑的問題,有人贊成,有人反對。贊成的是因為貨車超載嚴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大量公共財產損失,尤其是嚴重擾亂了公路貨運市場秩序,形成了超限率越高其運價越低,運價越低又進一步抬高超限率的惡性循環。
而一部分人認為,治理超載不能過于依賴刑法,解決貨車超載,應從制度上解決貨車司機的運輸成本和收益問題,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加大行政違法的查處率。
貨車超載有很多原因,最主要的就是利益驅動,很多情況下,如果不超載貨車司機就不能獲利,不解決貨車司機的運輸成本和收益問題,就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超載問題。
編輯:梁愛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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